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民初29543号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289号河南大学科技园(东区)8号楼11层1108室。
法定代表人:张津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纪元,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江高无忧奶茶店,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夏花三路103号亿达广场一楼F041档。
经营者:向元军,男,1984年11月3日,土家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花垣县,被告:广州美西西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道东平村横岗北路2号B栋2楼202房。
法定代表人:邓银芝。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夷则,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欣,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否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江高无忧奶茶店(以下简称无忧奶茶店)、广州美西西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西西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吴佳敏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盟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杨纪元,被告美西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夷则、陈晓欣均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无忧奶茶店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盟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在相关产品包装上使用涉嫌侵犯盟否公司第28612542号、第26752299号以及第29755975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二被告赔偿盟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20万元;
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盟否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旗下有答案茶等品牌,于2017年9月开始运营答案茶品牌。
盟否公司名下拥有第28612542号“答案茶”、第26752299号“答案”、第29755975号“答”商标。
经过盟否公司的努力宣传和运营,前述品牌已取得优异的市场效果,具有很高的市场价值和知名度。
经调查显示,无忧奶茶店在其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夏花三路103号亿达广场一楼F041档开设的名为“广州市白云区江高无忧奶茶店”店铺内,在其门牌字样、店内菜单、茶饮包装等场景上均突出使用“答案茶”、“答案”、“答”等字样,前述标识与盟否公司注册商标“答案茶”、“答案”、“答”相同或近似,并且使用及宣传的产品包括“果昔”(属3202群组)等与盟否公司核准注册的“茶味非酒精饮料”、“果汁”、“无酒精饮料”等商品类似甚至相同的商品,被告该使用行为己构成对盟否公司前述商标权益的侵害。
无忧奶茶店成立于2018年7月4日,经营范围为餐饮业,在美团等线上消费平台也开设了线上店铺,通过平台记录显示,该店铺半年内通过美团平台卖出大量产品,用户评论92条,盟否公司通过可信时间戳认证对无忧奶茶店侵权信息进行固定。
无忧奶茶店未经盟否公司许可,擅自在与盟否公司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上使用了与盟否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侵犯盟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美西西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21日,调查显示无忧奶茶店店内立有一授权书,授权书内容显示无忧奶茶店为美西西公司的“答案茶”授权经销商,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为维护盟否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恳请依法裁判。
被告无忧奶茶店无辩称,举证期限内亦无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被告美西西公司辩称:一、广州市翡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翡晶公司)将第18365198号、第16985679号注册商标转让给美西西公司,并且在商标转让过程中授权美西西公司使用,美西西公司享有第18365198号、第16985679号商标使用权。
二、美西西公司在享有答案茶商标授权的情况下,授权无忧奶茶店开设答案茶店铺。
无忧奶茶店的答案茶店铺不存在商标侵权。
三、原告注册商标取得注册时间为2019年2月,原告注册商标用时间较短,知名度有限。
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注册时间长,权利稳定。
四、无忧奶茶店取得美西西公司答案茶商标授权经营,两被告不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无忧奶茶店店铺已经实际关闭,无忧奶茶店店铺经营时间较短,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原告要求的赔偿明显过高,不应支持。
综上,美西西公司取得翡晶公司第18365198号、第16985679号商标专让和商标授权,美西西公司将商标授权给无忧奶茶店使用,两被告使用的商标均有合法授权,两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提出的偿数额明显过高,与事实不符。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第29755975号“”商标的注册人是盟否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包括啤酒、奶茶(非奶为主)、无酒精果汁、无酒精饮料、果汁、植物饮料、水(饮料)、蔬菜汁(饮料)、豆类饮料、饮料制作配料等,申请日期为2018年3月22日,注册有效期限自2019年2月14日至2029年2月13日。
第26752299号“”商标的注册人是盟否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包括啤酒、果汁、矿泉水(饮料)、无酒精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奶茶(非奶为主)、饮料制作配料、饮料香精、汽水制作用配料、制饮料用糖浆等,申请日期为2017年9月30日,注册有效期限自2019年2月14日至2029年2月13日。
第28612542号“”商标的注册人是盟否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包括啤酒、果汁、水(饮料)、无酒精饮料、果昔、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奶茶(非奶为主)、植物饮料、茶味非酒精饮料、饮料制作配料等,申请日期为2018年1月10日,注册有效期限自2019年2月7日至2029年2月6日。
2019年6月1日及2019年6月29日,申请人李倩两次申请通过可信时间戳进行证据保全,并提交了刻录的光盘、视频截图打印件以及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提供的两份《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等证据。
《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时间戳由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授时和守时保障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证明文件(或电子数据)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经篡改。
名称为“TSA_VIDEO_20190601170719.mp4”的视频记录了调查人员来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夏花三路103号亿达广场一楼F041的一家招牌为“一杯便知答案茶”字样的饮品店,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一杯饮品的过程。
该视频及截图打印件显示,上述门店招牌上使用有“、美西西集团”字样,饮品杯体突出使用有“”标识,机打小票上有“答案茶、纯味四季春”字样,店内摆放有美西西公司授权经销商的牌匾,牌匾上有“”的标识。
名称为“TSA_VIDEO_20190629203325.mp4”的视频记录了调查人员登录手机美团APP查看“答案茶(亿达广场店)”店铺展示情况的过程。
该视频及截图打印件显示,店铺首页及美团评论部分饮品杯体上显示使用有“”标识,商家信息项下有无忧奶茶店的营业执照图片。
庭审中,盟否公司主张无忧奶茶店在其店铺门头、菜单、产品结账单、产品包装袋杯身、以及美团店铺的店铺名称、产品清单、评论照片中均有使用原告主张的涉案第28612542号、第26752299号、第2975597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美西西公司授权无忧奶茶店经营答案茶品牌,授权牌匾上的答案字样与原告主张的涉案商标一致,因此美西西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另,盟否公司确认无忧奶茶店的店铺已关闭,因此当庭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对无忧奶茶店停止侵权的相关请求,但明确主张美西西公司在对外进行特许加盟招商活动的招商文件和合作协议中依然使用原告涉案商标标识,因此要求美西西公司停止相应的侵权行为,对此盟否公司表示暂未能提供证据证实。
美西西公司确认上述店铺为无忧奶茶店经营的店铺,店铺主要经营奶茶产品,店铺内展示的授权牌匾以及产品杯体为美西西公司提供。
但美西西公司主张涉案店铺内的装潢由无忧奶茶店自行进行,其仅授权了几个“答案茶”项目,现已停止对“答案茶”项目的招商,不存在继续侵权的行为。
盟否公司为证明其经营涉案品牌多年,获得多项荣誉,涉案商标具有商业价值及知名度,提交以下证据:1.盟否公司(特许人、甲方)与案外人黄剑(被特许人、乙方)在2018年6月16日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特许区域内(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富华道32号天悦城广场办公楼首层30卡)运营“答案茶加盟店”;
合同有效期限为2018年5月5日至2019年5月4日;
加盟费为5000元;
运营管理及咨询费用为80000元。
2.盟否公司(特许人、甲方)与案外人朱海彦(被特许人、乙方)在2018年4月17日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特许区域内(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万达广场金街1栋29号)运营“答案茶加盟店”;
合同有效期限为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16日;
加盟费为5000元;
运营管理及咨询费用为80000元;
3.盟否公司(特许人、甲方)与案外人黄梓峰(被特许人、乙方)在2018年6月7日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特许区域内(广东省罗定市罗城街道体育商业广场)运营“答案茶加盟店”;
合同有效期限为2018年4月17日至2019年4月1日;
加盟费为5000元;
运营管理及咨询费用为80000元。
4.盟否公司(甲方)与案外人胡小静(乙方)在2018年2月19日签订的《一杯便知答案茶加盟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拥有的答案项目的技术机密级品牌使用权在合同期间授权乙方使用,乙方受让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合同有效期为一年。
5.荣誉证书、奖项等。
美西西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第18365198号“”商标注册证,显示注册人为广州市翡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翡晶公司”),国际分类第30类咖啡、可可,注册日期2017年3月7日至2027年3月6日;
2.第16985679号“ANSWER答案”商标注册证,显示注册人为翡晶公司,国际分类第30类咖啡,注册日期2016年8月14日至2026年8月13日;
3.商标权转让合同,显示翡晶公司将上述注册商标转让给美西西公司,转让时间为2018年3月21日;
4.(2018)粤广白云第5001号公证书,显示翡晶公司声明自愿将第18365198号注册商标的一切权利及相关权益转让给美西西公司所有;
5.(2018)粤广白云第5002号公证书,显示翡晶公司声明自愿将第16985679号注册商标的一切权利及相关权益转让给美西西公司所有;
6.第18365198号商标转让受理通知书,显示受让人为美西西公司;
7.第16985679号商标转让受理通知书,显示受让人为美西西公司;
8.商标变更公函,显示翡晶公司声明在上述两项商标转让期间,授权美西西公司在商标的经营内容范围内经营并维权。
经庭审质证,盟否公司认为:证据1-8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美西西公司所主张的第18365198号商标及第16985679号商标注册类别为30类,与本案原告主张的商品类别不同;
其次,盟否公司举证提供的商标标识与被告所使用的商标标识也不同,不能证明其使用涉案标识的合法性。
而且如果美西西公司认为其使用商标和许可商标均是经过第三方授权,其应该是明知商品商标的使用类别和使用方式,但是从盟否公司提供的证据中可以看出两被告不仅将商标的标识做了改变,同时将使用的商品类别也做了改变。
两被告的行为应该是明知情形下的恶意侵权。
另查明,无忧奶茶店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向元军,注册日期为2018年7月4日,经营范围为甜品制售、冷热饮品制售。
美西西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为2017年6月21日,经营范围为商业服务业,至本案开庭时,经工商查询为在营(开业)企业。
庭审中,盟否公司明确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请求法院酌情确定。
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1.5万元,未提交相应票据。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光盘、图片、荣誉奖牌、商标转让合同、公证书、特许经营合同以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盟否公司是涉案第29755975号“”商标、第26752299号“”商标、第28612542号“”商标的注册人,上述注册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无忧奶茶店未到庭对盟否公司的主张及证据提出异议及相应反证,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
根据涉案两份《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所载视频显示的内容,本院依法认定取证的饮品店及美团APP的上“答案茶(亿达广场店)”店铺为无忧奶茶店经营、被控侵权商品为无忧奶茶店所销售的事实。
无忧奶茶店在店铺招牌中突出使用了“”标识,饮品杯体上突出使用有“”标识,机打小票上有“答案茶”字样,美团评论显示部分饮品杯体上使用有“”标识,上述标识中“答案”字样均进行了变形处理,且“答案”二字对比其他汉字明显较大且突出使用,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在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时,不仅要考虑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等要素,还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对商标的整体及主要部分进行比对,并结合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
经比对,上述被诉标识中均突出使用经变形处理后的“”二字,其中的“”字与盟否公司第29755975号“”注册商标读音、字形相似;
“”二字与盟否公司第26752299号“”注册商标在文字、读音、含义上均相同,仅字体不同;
“”标识与盟否公司第28612542号“”注册商标在文字、读音、含义、字体上均相似,故本院认定被诉标识与盟否公司第29755975号“”商标、第26752299号“”商标、第28612542号“”商标均构成近似。
根据现有证据及美西西公司庭审陈述,无忧奶茶店从事奶茶制售,其销售的被控侵权茶饮商品与涉案第29755975号、第26752299号、第2861254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奶茶(非奶为主)”等构成同类商品,其提供的茶饮制售服务与涉案三个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构成服务与商品的类似。
综上,无忧奶茶店未经盟否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及类似服务上使用与盟否公司第29755975号、第26752299号、第28612542号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混淆,构成对盟否公司享有的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现盟否公司确认无忧奶茶店的涉案店铺已关闭,并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关于无忧奶茶店停止侵权的相关诉请,系盟否公司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但无忧奶茶店仍应对其侵权行为对盟否公司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美西西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
本案中,美西西公司确认涉案店铺中使用的授权经销商牌匾及茶饮料杯体均为其提供给无忧奶茶店,根据现有证据及美西西公司的自认,可以确认美西西公司授权无忧奶茶店使用涉案被诉标识。
现美西西公司确认授权无忧奶茶店经营的为奶茶店,落在前述权利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内,属于同类商品或服务,美西西公司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原告第29755975号、第26752299号、第28612542号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美西西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对被诉标识享有合法授权,其使用被诉标识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的侵权,应与无忧奶茶店共同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对于原告主张的美西西公司停止侵权的问题,原告虽主张美西西公司在特许加盟过程中的招商文件及合作协议中仍然使用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但盟否公司及美西西公司均确认无忧奶茶店已关闭店铺的事实,而除本案无忧奶茶店外,盟否公司未能举证证实美西西公司授权其他加盟商使用“答案茶”标识的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就美西西公司存在其他“答案茶”项目招商加盟行为的认定,盟否公司可在查明相关侵权行为的基础上另案主张。
综上,本院对盟否公司主张美西西公司停止侵犯第29755975号、第26752299号、第286125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关于美西西公司抗辩其使用被诉标识获得案外人翡晶公司授权的问题。
根据美西西公司提交的证据,其从翡晶公司受让取得的注册商标为“”、“ANSWER答案”,与本案被诉标识并不一致,故美西西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
盟否公司对于主张的律师费虽然没有提供票据,但考虑到盟否公司确有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势必存在成本支出,故本院对盟否公司主张的律师费的合理部分予以酌情支持。
因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足以采信的证据证明盟否公司的实际损失数额,或两被告因侵权行为而实际获利的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无忧奶茶店的经营规模,侵权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和纠错态度、侵权形式、期间、后果、影响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无忧奶茶店、美西西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30000元(含合理费用)。
对盟否公司诉请金额超过上述酌定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无忧奶茶店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江高无忧奶茶店、广州美西西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河南盟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750元,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江高无忧奶茶店、广州美西西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50元(本案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两被告于上述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或在执行中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