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10执58号申请执行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执行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
委托执行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抚州市临川区季季红鞋店,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五皇殿康达二期自东向西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OJ。
被执行人:陈磊磊,女,198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申请执行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州市临川区季季红鞋店、陈磊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抚州市临川区季季红鞋店、陈磊磊银行存款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