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195号 原告:管应浩,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奥杰、朱千源,上海天闻世代(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晓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平宅村。
法定代表人:平掌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忠卿、徐玲玲,杭州市余杭区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掌根,男,194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忠卿、徐玲玲,杭州市余杭区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管应浩与被告杭州晓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平掌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管应浩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4月27日,原告管应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管应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管应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管应浩负担。
原告管应浩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