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77号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安区美优佳食杂便利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
经营者:龚英。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安区美优佳食杂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