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知民初9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邯山区天天化妆品经销部,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南大街红盾商场南门。
经营者:张宝堂。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邯郸市邯山区天天化妆品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