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97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贡,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长乐区漳港乐图通讯器材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漳港街道商行街81号。
经营者:林亮,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告:长乐漳港中意通讯器材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漳港街道商行街118号。
经营者:黄金林,男,196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长乐区漳港乐图通讯器材店、长乐漳港中意通讯器材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