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37号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赠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道庚,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饶平县洋洋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
法定代表人:张锐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瑾鸿,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饶平县洋洋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名称“车载无线充电器(Q12)”】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月1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