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8418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一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雄,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阳区联合手机维修服务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兴东路龙阳御园7号楼1层转角1号商铺。
经营者:孙陆,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80号。
主要负责人:吴波,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鹏程,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江,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汉阳区联合手机维修服务部、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