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882号 原告:义乌市泽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丹阳街28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EG5E4C。
法定代表人:刘昌举,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义乌市雷瀚文体用品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苏溪镇杨梅岗村A栋1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2MA2A5Y1A8F。
经营者:刘术森,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
原告义乌市泽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雷瀚文体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因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六个月。
2020年4月28日,原告义乌市泽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义乌市泽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泽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义乌市泽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义乌市泽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