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066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妤,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雯婕,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岳阳街道盾极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松江区岳阳街道中山中路XXX号XXX层。
经营者:刘攀,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塘洲镇上棚村上棚组39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岳阳街道盾极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岳阳街道盾极通讯器材经营部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俞海苓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