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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广西沃之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沃之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433号之一
案件名称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广西沃之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沃之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沃之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沃之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433号之一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2016号合川大厦1楼B室,2楼H、J室,3楼B、C、D、H、M室。

法定代表人:KIMYONGSU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高,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沃之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西乡塘区高新大道55号南宁安吉万达广场5栋1901号。

法定代表人:陶武海。

被告:浙江沃之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万达广场2幢2101室(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陶汉中。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沃之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沃之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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