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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习俊与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终977号
案件名称伍习俊与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伍习俊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终9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伍习俊,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开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

上诉人伍习俊与被上诉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03民初8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原审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于接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逾期不交,将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已于2020年1月2日签收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

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提交的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缴费凭证或缓(减、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书面申请,也未查到上诉人交纳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的交费记录。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伍习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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