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548号原告:上海伶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纯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礼鑫,男,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龙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常州科教城天鸿科技大厦B座802室。
法定代表人:蒋某1。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伶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江苏龙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伶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伶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650元,本院退回其28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