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852号之一 原告:黄少锐,男,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少愿,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黄少锐与被告徐少愿、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因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六个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少锐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8000元。
”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4月28日,原告黄少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黄少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少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645元,由原告黄少锐负担。
原告黄少锐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