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0民初60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黟县文艳百货经营部,住所地黟县渔亭镇河西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X。
经营者:赵文艳。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黟县文艳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程 力审判员 余淑媛审判员 刘 晨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江彦书记员武丽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