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民终6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富捷汽配经营部。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东聚汽配城大车配件市场E2幢E2-8号。
经营者:赵兵,男,汉族,1977年2月2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原审被告:江苏华威滤清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城东镇工业集中区纬二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朱建生。
上诉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市官渡区富捷汽配经营部、原审被告江苏华威滤清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1民初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