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14004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霞,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南园路沙浦头东村43栋807房。
法定代表人:张碧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天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华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人民陪审员 肖丽英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庄晓民书 记 员 霍 丽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