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13号 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珠海区江南大道南362号3813房。
法定代表人:赖锦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威,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台江区晓危饮品店,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上海街道工业路168号博美诗邦8#楼一层17店面。
经营者:杨泽宏。
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台江区晓危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