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975号 原告:厦门广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上塘村瑞林路25-6。
法定代表人:陈炳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少云,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英,杭州知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厦门市福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北部工业区天凤路115号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刘俊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育辉,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广泓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福朗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厦门广泓工贸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广泓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广泓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广泓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爱芳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人民陪审员 林振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鹏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