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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厦门林中竹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终742号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厦门林中竹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厦门林中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终7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林中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东浦路22号五楼P43。

法定代表人:林佰计。

上诉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林中竹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民初14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林常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林昭霏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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