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972民初914号原告:东莞市特力精密夹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莞市****牛山外经工业园三兴路2号一楼1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75F。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晗,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春,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实际律师。
被告:东莞特晶精密夹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87D。
法定代表人:王某2。
被告:王某2,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30************538。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阳,广东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前远,广东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特力精密夹具有限公司(下称“特力公司”)与被告东莞特晶精密夹具有限公司(下称“特晶公司”)、王某2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晗、薛晓春,被告特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2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阳、余前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特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特晶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特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2.特晶公司赔偿特力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特力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2万元、证据保全费0.16万元,以上合计32.16万元;
3.王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特晶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注册号为705127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以及注册号为21448371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系特力公司的股东潘秀花申请注册后授权特力公司独占使用。
之后潘秀花分别于2018年8月20日、2018年9月6日将注册号为7051279号商标以及注册号为21448371商标转让给特力公司。
特力公司自获得上述商标使用权和所有权期间一直有在使用上述商标。
经客户提醒,特力公司发现特晶公司在其经营中擅自使用上述两个商标,并在其网站主页使用特力公司产品图片及公司名称进行宣传,为此特力公司和潘秀花申请公证处对特晶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出具了编号为(2018)粤莞南华第008677号、008678号公证书。
特晶公司在生产、销售侵犯特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故意,应当依法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凯作为一人公司的股东,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特晶公司、王某2辩称:特晶公司成立后即自行设计、使用了特晶标识,本案实为特力公司为达到打击、抹黑竞争对手而采取恶意诉讼的方式操纵、导演的一出丑剧。
特力公司恶意抢注21448371号商标后却不使用,但专门用于行政投诉和本案的恶意诉讼的情况。
一、本案基本事实梳理。
1.特晶公司是特力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
⑴两家公司经营的精密夹具产品基本相同,网络店铺所宣传或销售产品的规格和类型也基本相同。
⑵两家公司均在东莞地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存在同行业竞争关系。
⑶两家公司曾具有紧密关系,现关系紧张、对立。
特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2于2013年曾在特力公司任职,于2014年离职后创办了特晶公司,向特力公司购买精密夹具产品,继而外销。
2014年至2015年,两家公司之间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
然而,伴随着特晶公司的快速发展、特力公司的停滞不前,2017年至2018年,两家公司在精密夹具市场上几乎处于同等规模的竞争水平,相互之间成为了竞争对手,关系也随之变得紧张。
随着特晶公司2019年精密夹具产品的销售额超过特力公司,两家公司的关系已明显趋于对立。
2.特晶公司创造、使用案涉商标标识至今。
⑴2015年7月,王某2参与设计并创作“特晶商标”标识,该商标标识含义:该商标标识由圆形、勾形和英文字母组成,主要采用黑色、橙色、蓝色和绿色。
商标标识的中心为一个圆形,相当于一个精准定位点,预示着特晶公司产品能够提供精准定位服务;
围绕圆心的4个“√”,相当于公司创业初期4人团队,勾形底部与圆形重叠,预示着精诚所至、金石为开;
最上面的橙色勾代表公司核心领导者;
上面橙色圆点,像刚刚升起的太阳,预示着特晶公司像一颗冉冉升起的新星,照亮整个行业;
“TJ”为特晶的拼音手写;
Precise为“精密”的英文,组合为“特晶精密”更加形象的展示给客户。
“特晶商标”标识美观且寓意独特,经过多次手工修改,最终电脑合成的方式定稿。
⑵2015年10月起,特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2、高管卓兵友、雄燕清、刘小凰在微信朋友圈对外宣传特晶公司产品及招揽业务时,在特晶公司的名称及产品图片上,均使用了“特晶商标”标识,详见(2019)粤莞南华第004791号公证书。
⑶2015年10月起,特晶公司在展会上宣传公司产品或业务时,印刷公司宣传资料及名片上,均使用了“特晶商标”标识,详见(2019)粤莞南华第004791号公证书。
⑷2015年11月起,特晶公司在其经营1688商铺、淘宝店铺中对外售卖的产品上,均使用“特晶商标”标识,详见(2019)粤莞南华第004790号、第004762号公证书。
⑸2015年11月起,特晶公司在其与客户往来的电子邮件中,均在企业报价单中使用“特晶商标”标识,详见(2019)粤莞南华第005183号公证书。
⑹2015年11月起,特晶公司在其企业官网或“易企秀”对外宣传时,均使用“特晶商标”标识,详见(2019)粤莞南华第004789号公证书。
⑺特晶公司企业门口招牌等对外展示的平台,均使用“特晶商标”标识。
综上,特晶公司于2015年7月创作了“特晶商标”后就广泛使用在公司的对外经营中并持续至今,远远早于特力公司恶意抢注的“特力商标”,存在使用在先的情形。
3.特晶公司的“特晶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
⑴如前所述,自2015年10月起,特晶公司就在各项行业展会、企业官网、网店、广告宣传等对外经营中广泛使用“特晶商标”。
由于特晶公司产品质优价廉,公司销售势头良好,“特晶商标”在我国乃至整个精密夹具行业都有一定的知名度、影响力。
且因公司发展好,又积极承担纳税义务,特晶公司陆续过得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评定为2016年、2017年、2018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的荣誉。
⑵2018年11月,特晶公司与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达成产学研合作,桂林理工大学南宁分校与特晶公司设立“分校-东莞特晶”产学研合作基地。
⑶特晶公司自2014年成立以来,诚信经营多年,成为东莞市长安电子商务协会理事单位,陆续获得企业信用评价AAA级信用企业、全国诚信供应商、AAA级诚信经营示范企业、AAA级资信登记证书、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AAA级质量、服务诚信单位等社会荣誉。
因此,特晶公司自2014年成立之日起就坚持以诚为本、肩负社会责任,因产品质优价廉,获得不少客户青睐,从而发展壮大。
企业发展的同时,不忘积极纳税,参与各项社会活动,获得各方好评,特晶公司及“特晶商标”在本地区及行业内都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4.特力公司申请“特力商标”,但不使用。
⑴特力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中国商标局申请“特力商标”,2017年11月21日注册公告。
⑵特力公司不使用“特力商标”。
截止至2019年4月23日,特力公司在公司阿里巴巴网店、中国供应商网、淘宝网店中均没有使用“特力商标”。
⑶特力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特力商标”的使用证据,伪造的痕迹很明显。
二、特力公司恶意抢注“特晶商标”。
⑴“特晶商标”与“特力商标”设计、外形基本一致,不同于其他商标之间存在相似或近似的情况,不存在偶然的雷同,基本应为一方抄袭或复制另一方的。
⑵特晶公司与特力公司均位于东莞市,系产品相同的竞争企业,一方对另一方的夹具产品的规格、序号、价格、外签等均应是熟悉的。
⑶特晶公司没有侵犯特力公司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动机。
如前所述,特晶公司早于2015年就设计并使用了案涉商标,一直以来,特晶公司都是通过生产优质、高性价比、款式多且实用的产品吸引行内企业购买使用,这是导致特晶公司仅使用“特晶商标”用于公司的辅助宣传,却疏于将其申请注册商标的原因之一。
特晶公司依靠所生产的产品物美价廉,才有良好的销路,从而打开了知名度,才能有今时今日的规模。
因此,特晶公司根本没有侵犯特力公司商标权的动机或必要。
而更重要的是,“特力商标”申请后不使用,旁人根本无法知晓该商标的情况,特晶公司向谁抄袭和复制呢?
商标不使用,完全没有生命力、影响力,更没有知名度或辨识度,特晶公司为何要抄袭或复制呢?
⑷特力公司具有恶意抢注特晶公司商标的故意。
特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2从特力公司出身,草根独立创业,并且企业规模越来越大,甚至超过了老东家特力公司,冲击了特力公司原有的市场份额,双方存在激烈的竞争关系。
对此,特力公司眼红、见不得别人好,更见不得身边人好的心态,同时也为了打击竞争对手,从而出现了今日恶意抢注商标,恶意诉讼的行为,也就不难以理解了。
⑸特力公司具有恶意抢注特晶公司商标的行为。
如前所述,特晶公司的商标早于2015年便开始使用并以“特晶商标”标识对外宣传,在东莞地区乃至整个精密夹具行业都有一定的知名度,但随着特晶公司的发展,特力公司的市场份额减少,双方之间形成了激烈产品竞争的关系。
特力公司为达到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注册“特力商标”,属于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且其情节恶劣。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结合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一、关于第21448371号商标。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案外人潘秀花注册了第21448371号商标“”(注册日期为2017年11月21日,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0日),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均为第7类,即:金属加工机械:铸模(机器部件);
压铸模;
铸件设备;
精加工机器;
夹盘(机器部件);
刀座(机器部件;
机床用夹持装置;
钻头夹盘(机器零件);
非手工操作的手持工具(截止)。
潘秀花于2017年11月30日将上述商标许可授权特力公司使用,使用期限分别为2011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后将该商标权转让给特力公司,并于2018年9月6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进行了登记。
特力公司主张特晶公司侵犯其第21448371号商标,提交(2018)粤莞南华第008677号公证书为凭。
根据该公证书,2018年5月17日,广东省东莞市南华公证处根据特力公司的申请,安排公证人员进入网址http://www.dgtjjm.com/,查看了标识为“东莞特晶精密夹具有限公司”的相关网页内容。
根据该公证书附页,该网站首页以及产品图片的左上角均标有“”标识。
特晶公司认可上述公证书上http://www.dgtjjm.com/系其公司网址,但主张其所使用的“”标识系其公司于2015年自行设计并投入使用,提交证据如下:1.(2019)粤莞南华第004791号公证书2019年3月26日,广东省东莞市南华公证处根据特晶公司的申请,登录刘小凰的微信号“135*****183”,查看了部分朋友圈的内容及上述账号实名认证资料,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截屏。
根据公证书的附页显示,特晶公司自2015年10月31日起在对外经营、展销及宣传活动中有使用“”标识。
2.(2019)粤莞南华第004790号公证书2019年3月26日,广东省东莞市南华公证处根据特晶公司的申请,输入网址“www.1688.com”,登录“特晶精密夹具”账号后,查看了“旺铺信息”及“管理相册”的部分图片,并对相关内容进行截屏、打印,并使用软件“屏幕录像专家V2012”进行录像。
根据公证书的附页显示,该网站上展示的产品介绍图片左上角均印有“”标识,上述图片的上传时间是从2015年11月开始。
3.(2019)粤莞南华第004762号公证书2019年3月26日,广东省东莞市南华公证处根据特晶公司的申请,在浏览器地址上输入网址“www.taobao.com”,登录“wangzuokai88”账号后,查看了“图片空间”的部分图片及“店铺的基本设置”的信息及“淘宝认证信息”的内容,并对相关内容进行截屏、打印,并使用软件“屏幕录像专家V2012”进行录像。
根据公证书的附页显示,该网站上展示的产品图片的左上角均印有“”标识,上述图片的上传时间是从2015年11月开始。
4.(2019)粤莞南华第005183号公证书2019月4月3日,广东省东莞市南华公证处根据特晶公司的申请,对申请人部分QQ聊天记录及邮件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登录账号为“362946811”的QQ,查看了QQ的注册信息、部分聊天记录,并通过该QQ登录对应的QQ邮箱查看了部分邮件内容,查看过程进行了截屏。
根据公证书的附页显示,特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2以及其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自2015年11月起即在名片上印刷“东莞特晶精密夹具有限公司”的同时,也在名片的左上角上印有“”标识。
另,特晶公司主张特力公司在注册第21448371号商标前后均从未实际使用过该商标标识,提交的证据有:1.(2019)粤莞南华第006303号公证书2019年4月19日,广东省东莞市南华公证处根据特晶公司的申请,在网址www.taobao.com的网站搜索“特力夹具”,登录“wangzuokai88”账号后,查看了店铺“TOP特力”的首页及部分商品的图片,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截屏、打印,并使用软件“屏幕录像专家V2012”进行录像。
根据公证书的附页显示,特力公司在该网的店铺页面以及所展示产品的页面上标识的都是“”标识,没有使用第21448371号商标标识即“”。
2.(2019)粤莞南华第006304号公证书2019年4月19日,广东省东莞市南华公证处根据特晶公司的申请,在网址www.1688.com的网站搜索“特力夹具”,在搜索结果中查看了“东莞市特力精密夹具有限公司”的登记信息及部分商品的图片,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截屏、打印,并使用软件“屏幕录像专家V2012”进行录像。
根据公证书的附页显示,特力公司在该网的店铺页面以及所展示产品的页面上标识的都是“”标识,没有使用第21448371号商标标识即“”。
3.(2019)粤莞南华第006305号公证书2019年4月19日,广东省东莞市南华公证处根据特晶公司的申请,在网址www.China.cn的网站搜索“特力夹具”,在搜索结果中查看了“东莞市特力精密夹具有限公司”的登记信息及部分商品的图片,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截屏、打印,并使用软件“屏幕录像专家V2012”进行录像。
根据公证书的附页显示,特力公司在该网的店铺页面以及所展示产品的页面上标识的都是“”标识,没有使用“”商标标识。
二、关于第7051279号商标权。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案外人潘秀花注册了第7051279号商标“”(注册日期为2010年6月28日,有效期至2020年6月27日),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均为第7类,即:金属加工机械:铸模(机器部件);
压铸模;
铸件设备;
精加工机器;
夹盘(机器部件);
刀座(机器部件;
机床用夹持装置;
钻头夹盘(机器零件);
非手工操作的手持工具(截止)。
潘秀花于2011年9月1日将上述商标许可授权特力公司使用,使用期限分别为2011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后将该商标权转让给特力公司,并于2018年8月20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进行了登记。
特力公司主张特晶公司侵犯其第7051279号商标,提交(2018)粤莞南华第008678号公证书为凭。
根据该公证书,2018年5月17日,广东省东莞市南华公证处根据特力公司的申请,进入网址https://gcj73286020.cn.gongchang.com/,查看了标识为“东莞特晶精密夹具有限公司”的相关网页内容。
根据该公证书附页显示,网站首页抬头处有“东莞特晶精密夹具有限公司”的字眼,但没有“”标识,网页上所展示的产品图片显示,部分产品上印有“”标识,同时,产品图片上也印有“东莞市特力精密夹具有限公司”的文字内容。
特晶公司否认上述公证书上指向的网址https://gcj73286020.cn.gongchang.com/系其创设或使用。
本院认为:本案为商标权侵权纠纷。
一、针对第21448371号商标,特晶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首先,从特晶公司提交的(2019)粤莞南华第006303、006304、006305号公证书可见,特力公司在注册该商标后并未实际使用该商标标识。
特力公司主张其在注册该商标之前即从2012年起开始使用该商标,在该商标于2017年11月21日注册后也有继续使用,但仅能提交一张日期为2018年4月6日的购销合同为证,在缺乏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该证据不足以证明特力公司的主张。
其次,特力公司虽然于2017年11月21日取得第21448371号商标权,但是特晶公司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特力公司取得该商标权之前,即从2015年11月份起已在行业内通过经营、展销、宣传等途径广泛使用“”标识。
特晶公司自2015年起,多年来通过在其对外经营、展销、宣传等活动使用“”标识,已足以使相关公众将该标识与特晶公司建立起一定联系,并在夹具行业中形成一定影响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的规定,特力公司无权禁止特晶公司在夹具行业中继续使用“”标识,特晶公司在夹具行业上使用该标识的行为没有侵犯特力公司第214483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故特力公司要求特晶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与特力公司注册的第21448371号“”商标相比,特晶公司所使用的“”标识,其右上角已有“TJ”字母区别,右下角有“PRECISE”进行区别,也可认定其已经采取了足以避免让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区分措施。
二、针对第7051279号商标权,特晶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首先,特力公司未能举证证明(2018)粤莞南华第008678号公证书上的https://gcj73286020.cn.gongchang.com/为特晶公司所创设或使用的网址。
而事实上,根据双方的举证和确认,特晶公司的网址为http://www.dgtjjm.com/。
其次,即便https://gcj73286020.cn.gongchang.com/系特晶公司所创设或使用的网址,但是该网址所展示的部分产品印有“”标识的同时,产品图片上也印有“东莞市特力精密夹具有限公司”的文字内容,再结合特晶公司在创立之初大量向特力公司采购产品后转售的事实,特力公司主张该网站上展示的产品系特晶公司生产,证据不足,其以该网站上展示的产品系特晶公司生产而侵犯其第7051279号商标权,依法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告特力公司主张被告特晶公司侵犯商标权不能成立,对其全部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但值得一提的是,被告特晶公司应在原使用范围内(即营业执照所允许的经营范围内)继续使用“”商标标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东莞市特力精密夹具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收取受理费6124元,由原告东莞市特力精密夹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