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984号原告:夏贤信,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晴中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1。
原告夏贤信诉被告广州晴中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名称“汽车香水风扇(悟空)”】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夏贤信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夏贤信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贤信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