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645号原告:何挺,住广东省开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荣,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2。
被告: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1。
被告:欧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1。
被告:广州百安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3。
原告何挺与被告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欧琳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百安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挺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何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