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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阳春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邢飞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7729号
案件名称汤阳春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邢飞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汤阳春;邢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729号原告:汤阳春,女,汉族,1989年1月11日出生,住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穷,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飞,女,汉族,1991年11月28日出生,住吉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汤阳春与被告邢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汤阳春在诉前调解阶段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汤阳春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阳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胡嘉祺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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