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4刑初116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朝展,男,199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赖友鹏,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朝江,男,1995年9月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郑铭,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上建,男,199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育亮,广东鹏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灿彬,男,199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户籍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钟健、宋燕静,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嘉鹏,男,199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许悦敏、许晓行,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9]9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朝展、张朝江、张上建、张灿彬、张嘉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水清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张朝展及其辩护人赖友鹏,被告人张朝江及其辩护人郑铭,被告人张上建及其辩护人孙育亮,被告人张灿彬及其辩护人钟健、宋燕静,被告人张嘉鹏及其辩护人许悦敏、许晓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8年年初起,被告人张朝展、张朝江、张上建、张灿彬、张嘉鹏五人共同承租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长安大街二巷3号作为办公场所、仓库,被告人张朝展负责统一订货,被告人张朝展、张朝江、张上建、张灿彬、张嘉鹏分别在淘宝网、微信等网站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一代女皇”、“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一定嗖”、“蚂蚁农场”的商品。
经核查,涉案标有“一代女皇”标识的益生菌酵母软糖的销售价格约为12元/盒、标有“佐丹力159素食全餐”标识的冲剂的销售价格约为40元/盒、标有“一定嗖”标识的龟苓膏果冻的销售价格约为25元/盒、标有“蚂蚁农场”标识的大麦若叶青汁的销售价格约为35元/盒。
截至被抓获之日,被告人张朝展等人共订购标有“一代女皇”标识的益生菌酵母软糖39235盒、标有“佐丹力159素食全餐”标识的冲剂4410盒、标有“一定嗖”标识的龟苓膏果冻4947盒、标有“蚂蚁农场”标识的大麦若叶青汁345盒。
经计算,被告人张朝展、张朝江、张上建、张灿彬、张嘉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数额达782970元,其中,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数额为751135元,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数额为31835元。
2018年9月27日,公安人员查获上址,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朝展、张朝江、张上建、张灿彬、张嘉鹏,现场起获尚未销售的标有“一代女皇”标识的益生菌酵母软糖815盒、标有“一定嗖”标识的龟苓膏果冻223盒、标有“佐丹力159素食全餐”标识的冲剂398盒、标有“蚂蚁农场”标识的大麦若叶青汁16盒、杯子120个、“缇丽莎尔”防伪标签3600个、“佐丹力”防伪标签440个、手机9台。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朝展、张朝江、张上建、张灿彬、张嘉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结合五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总销售金额782970元,其中已销售金额751135元、未销售金额31835元及部分被告人线下销售金额及刷单金额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朝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朝江、张上建、张灿彬、张嘉鹏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朝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提出其对销售单价无意见,辩称其与其他四个被告人差不多一起销售假冒产品,其他被告人也可以进货,但是比较少,五人之间会讨论产品的销量、价格、进货或存货等,五人之间有互相帮忙打包,有互相帮忙发货,但比较少。
五人有商量每次拿货的数量。
其淘宝店的交易很多是刷单记录,张嘉鹏从开始租仓库开始向其拿货卖。
销售时有很多是买二送一。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张朝展与张朝江等人都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五人之间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五个人一起租赁场地是为了节省开支,相应的费用各自承担,没有主次之分。
2.起诉书指控的金额无法看出是拿货金额还是销售金额,张朝江的销售金额是50800元,张灿彬67000元,张上建40万元,张嘉鹏45500元,由此推算,张朝展的总销售金额是187835元,其只应当对其销售的金额承担责任。
3.起诉书认定的金额是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记录计算,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因为这些数据不排除有人为修改或者黑客进入造成错误。
4.客户购买产品后有退货,但是在淘宝、微信上都显示为已交易金额,均统计到本案金额中,被告人为了提高销量请人进行刷单,通过虚假交易提高销量吸引客户。
5.被告人张朝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认罪态度较好,没有社会危害性,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张朝展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朝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称其只销售了四万多元,其中一部分是刷单,其没有卖青汁,其在2018年元宵过后开始卖涉案产品。
其五人开始销售假冒产品的时间差不多,其从张朝展处拿货,其去仓库跟他买,卖了之后再跟他结算。
货比较多时,仓库的货其五人可以自由打包卖。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五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共同盈利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共同销售产品,平分销售所得收益的行为,不是共同犯罪,张灿彬与张嘉鹏在微信中有帮忙发货的情况,只是特殊情况需要帮忙打印快递单,不能认定五被告人帮忙协助发货,在微信中讨论拿货、淘宝店铺好差评情况及店铺维护情况,仅是同行同乡间的交流,张朝江等人对仓库存放的商品不具有所有权,拿货要经过张朝展的同意,五被告人是独立开展业务,没有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
2.公诉机关以张朝展进货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总数减去仓库剩余的未销售假冒注册商品总数作为认定已销售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数额缺乏客观性和管理性,不应作为定案根据,应以各被告人在淘宝店铺的交易情况为准。
3.根据公诉机关调取的淘宝后台数据显示张朝江的涉案金额为19万余元,扣除刷单部分及客户退换货部分金额,被告人张朝江的销售金额远低于19万余元。
4.被告人张朝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张朝江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上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其从2017年年底开始销售涉案产品,其五人相隔几天开始销售侵权产品,其五人租仓库前商量租仓库用来放货和打包,五人都在仓库打包、发快递。
仓库的货其五人都可以打包发货。
张朝展统一订货,订货后其五人都有去拿过,供应商送到一个地方,谁有空谁就去拿,缺货就让张朝展拿货。
涉案四种产品张嘉鹏都有销售。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五被告人不属于共同犯罪。
2.被告人张上建是初犯、主观恶性不大。
3.被告人张上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请求判处被告人张上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灿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其五人大概同一时间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涉案仓库费用共同承担,费用平分,张朝展统一进货,货订回后,其等人都去卸货,其五人都能拿仓库的货物去卖,其五人一起租的仓库,前后相差几天过去该仓库。
五人之间偶尔帮忙打包,其有销售涉案四种侵权产品,销售金额7万元左右。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五被告人不属于共同犯罪,五被告人主观上各自实施犯罪,主观上没有联系,缺乏共同犯罪的故意,各被告人应当就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单独承担刑事责任。
2.根据后台数据统计,被告人张灿彬的销售金额为67000元。
3.被告人张灿彬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4.涉案部分侵权产品没有销售,且存在部分退货的情况,没有实际流入市场。
综上,请求判处被告人张灿彬有期徒刑一年以下。
被告人张嘉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张朝展叫其从老家出来做这个事情,其有发朋友圈,有人在微信向其拿货,张朝展进货后放在仓库,其需要就跟他说,再去仓库打包。
其的淘宝就卖159佐丹力,其在微信上销售一代女皇和青汁,没有销售一定嗖。
其比其他被告人晚去涉案仓库十多天,销售金额5万元左右。
其在淘宝和微信上的销售记录有些是刷单的,有些退货。
张灿彬回老家了,他把地址发给其,其帮他打快递单。
仓库的货物是张朝展统一订回来的,其五人都可以拿去卖,货物没有做区分。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五被告人是为了节约成本,不是为了共同犯罪分工合作为目的,被告人张嘉鹏2018年做淘宝,一开始做面膜,后来才与其他人一起卖涉案产品,所销售的产品只有159佐丹力,对其他人的销售也是不知情,不应当对其他人销售产品承担责任。
2.本案应当以被告人各自的销售金额来认定,以被告人张嘉鹏的供述认定其销售金额为5万元左右。
3.即使认定五被告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嘉鹏参与时间较短,销售产品只有一种,应以参与时间段的该产品承担责任。
4.被告人张嘉鹏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5.认定扣押物品与张嘉鹏有关,仅是佐丹力159产品,其余产品不应当承担责任,扣押的产品没有进行销售,没有流入市场,属于犯罪未遂。
综上,请求判处被告人张嘉鹏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年初起,被告人张朝展、张朝江、张上建、张灿彬、张嘉鹏五人共同承租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长安大街二巷3号作为办公场所、仓库,被告人张朝展负责统一订货,并由被告人张朝展、张朝江、张上建、张灿彬、张嘉鹏分别在淘宝网、微信等网站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一代女皇”、“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一定嗖”、“蚂蚁农场”的商品。
经核查,涉案标有“一代女皇”标识的益生菌酵母软糖的销售价格约为12元/盒、标有“佐丹力159素食全餐”标识的冲剂的销售价格约为40元/盒、标有“一定嗖”标识的龟苓膏果冻的销售价格约为25元/盒、标有“蚂蚁农场”标识的大麦若叶青汁的销售价格约为35元/盒。
截至被抓获之日,被告人张朝展等人共订购标有“一代女皇”标识的益生菌酵母软糖39235盒、标有“佐丹力159素食全餐”标识的冲剂4410盒、标有“一定嗖”标识的龟苓膏果冻4947盒、标有“蚂蚁农场”标识的大麦若叶青汁345盒。
经计算,被告人张朝展、张朝江、张上建、张灿彬、张嘉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数额达782970元,其中,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数额为751135元,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数额为31835元。
2018年9月27日,公安人员查获上址,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朝展、张朝江、张上建、张灿彬、张嘉鹏,现场起获尚未销售的标有“一代女皇”标识的益生菌酵母软糖815盒、标有“一定嗖”标识的龟苓膏果冻223盒、标有“佐丹力159素食全餐”标识的冲剂398盒、标有“蚂蚁农场”标识的大麦若叶青汁16盒、杯子120个、“缇丽莎尔”防伪标签3600个、“佐丹力”防伪标签440个、手机10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于2018年9月27日抓获被告人张朝展、张朝江、张嘉鹏、张上建、张灿彬。
2.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侦查人员起获并扣押“一代女皇脆不停益生菌酵母软糖”815瓶、“一定嗖yidingsou”223盒、“佐丹力159素食套餐”398盒、“159杯子”120个、“缇丽莎尔防伪标签teelishar”3600个、“佐丹力防伪标签zuodanli”440个、“蚂蚁农场大麦若叶青汁”16盒;
起获并扣押被告人张朝展的手机一台、被告人张朝江的手机二台、被告人张上建的手机四台、被告人张灿彬的手机二台、被告人张嘉鹏的手机一台。
3.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未授权声明、鉴定书、价格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明:“蚂蚁农场”、“一代女皇”、“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一定嗖”的商标注册证情况,上述商标分别委托并授权给临沂市沐熙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同仁堂乐家老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敦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武汉市柏妍时尚贸易有限公司,上述授权公司均未授权给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长安大街2巷3号所在单位与人员生产、加工、存储及销售任何上述公司享有合法使用商标权的任何包装物、半成品和成品。
在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长安大街2巷3号查获的“蚂蚁农场”大麦若叶青汁16盒、“一代女皇”“脆不停”益生菌酵母软糖815瓶,“一定嗖”龟苓膏果冻223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398盒均未经授权,均为冒用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
4.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花价认定[2018]137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标有“一代女皇”“脆不停”标识的益生菌酵母软糖(规格10g×10)39235盒,总价格为1451695元;
标有“一定嗖”标识的龟苓膏果冻(规格30g×6)4947盒,总价格为321555元;
标有“佐丹力”“159素食全餐”标识的冲剂(规格35g×10包)4410盒,总价格为582120元;
标有“蚂蚁农场”标识的大麦若叶青汁(规格3g×50)345盒,总价格为57960元。
5.提货清单、数量统计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账户信息截图、送货单截图,证明:被告人张朝展于2018年5月23日至2018年9月22日期间向“一米阳光”(微信号:×××)进货“一代女皇”38620盒;
于2018年2月28日至2018年9月27日期间向“美黛优化妆品爆款总汇”(微信号:×××)进货“一代女皇”615盒、“蚂蚁农场大麦若叶青汁”345盒、“一定嗖龟苓膏果冻”4797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760盒;
于2018年9月12日、9月13日向“田鸡”进货“佐丹力159素食全餐”150盒;
于2018年9月11日至2018年9月26日向“AO美仪爆款”进货“佐丹力159素食全餐”3500盒、“一定嗖龟苓膏果冻”150盒。
被告人张朝展对上述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账户信息截图、提货清单、数量统计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送货单截图进行签认。
6.穗公网勘[2019]1141、1142、1143、1144、1145号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证明:公安机关对扣押的五名被告人的手机进行了检查,并对涉案手机中的数据进行了提取并刻录到光盘中。
从被告人张朝展、张朝江、张上建、张灿彬、张嘉鹏的手机内提取的信息显示,被告人张朝展的微信号有:×××;
被告人张朝江的微信号有:meichaodian、cypzcj6209;
被告人张灿彬的微信号有:×××、×××;
被告人张上建的微信号有:×××、×××、×××、wx1072525966等;
被告人张嘉鹏的微信号有:cm602888、abcdefg64358869。
上述微信中的聊天记录显示:被告人张朝展、张上建均从2017年7月开始售卖涉案侵权产品包括“一代女皇”益生菌酵母软糖、“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一定嗖”龟苓膏果冻、“蚂蚁农场”大麦若叶青汁;
被告人张朝江从2018年5月开始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包括“一代女皇”益生菌酵母软糖、“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一定嗖”龟苓膏果冻、“蚂蚁农场”大麦若叶青汁;
被告人张灿彬、张嘉鹏从2018年1月开始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包括“一代女皇”益生菌酵母软糖、“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一定嗖”龟苓膏果冻、“蚂蚁农场”大麦若叶青汁。
五名被告人通过微信销售四种侵权产品的记录显示“一代女皇”益生菌酵母软糖的实际销售价格为10元-20元/盒不等、“佐丹力159素食全餐”的实际销售价格为35元-65元/盒不等、“一定嗖”龟苓膏果冻的实际销售价格为20-30元/盒不等、“蚂蚁农场”大麦若叶青汁的实际销售价格为30-50元/盒不等。
另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五被告人互为好友,且均有销售多种品牌化妆品的情况,有互相询问产品的价格及数量、拿货、存货情况、讨论货物销售、销量的问题等等,涉案四种侵权产品与其他多种品牌化妆品等一起销售,订购的货物到来时一起出去搬货的情况,讨论淘宝订单差评、好评处理的问题,另外被告人张灿彬、张嘉鹏等人之间存在帮忙寄发涉案侵权产品快递的情况。
7.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淘宝店铺的电子数据,证明:调取的被告人张朝展的淘宝店铺“伟利美优品”、“tb91628230”、张朝江的淘宝店铺“来百家乐购物商城”、“诚信美妆达人”、“优购小网店”、张上建的淘宝店铺“芸香彤商行”、“天使靓美妆”的注册信息、交易记录、账户明细等情况,被告人张朝展、张朝江、张上建通过上述淘宝店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其中交易记录显示被告人张朝江从2017年7月开始在淘宝店铺销售“一代女皇”益生菌酵母软糖、“佐丹力159素食全餐”等侵权产品。
8.被害人冯某1的陈述:我是广州敦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员工,我受“159素食全餐”、“佐丹力”商标持有人佐丹力健康产业集团(吉某)有限公司的委托协助执法部门查处制售假冒“159素食全餐”、“佐丹力”的相关事宜。
“一代女皇”商标是福建省世纪茶叶有限公司在中国注册并拥有的商标,“一定嗖”商标是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注册并拥有的商标,“159素食全餐”、“佐丹力”商标是佐丹力健康产业集团(吉某)有限公司在中国注册并拥有的商标,其中,长春佐丹力生物科枝有限公司、吉某省佐丹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佐丹力健康产业集团(吉某)有限公司,佐丹力健康产业集闭(吉某)有限公司授权广州敦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处理“159素食全餐”、“佐丹力”商标知识产权维护的相关事宜,“一代女皇”、“一定嗖”商标知识产权维护由其本公司负责。
经权利人鉴定“一代女皇”、“一定嗖”、“159素食全餐”、“佐丹力”注册商标权利人没有授权委托在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长安大街2巷3号的一出租屋生产加工带有“一代女皇”、“一定嗖”、“159素食全餐”、“佐丹力”商标标识的产品。
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长安大街2巷3号的一出租屋生产窝点在没有得到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委托,私自生产、加工带有“一代女皇”、“一定嗖”、“159素食全餐”、“佐丹力”商标标识的食品,已严重侵犯了商标合法使用人的正当权益。
9.被告人张朝展的供述:2018年9月27日晚上22时许,我当时和张灿彬、张上建、张朝江在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长安直街二巷3号一楼的一个房间里面为销售的货物打包准备发快递,有警察上门,将我们抓获,后来张嘉鹏和张某2奕也到了房间,也被抓获了。
我当时正准备打包的货物是“一定嗖”和“一代女皇”。
和我一起在房间里面的张灿彬、张上建、张朝江三人在打包的是“一定嗖”、“一代女皇”、“佐丹力159素食套餐”等货物。
警察在我们房间里面起获“一定嗖”、“一代女皇”、“佐丹力159素食套餐”、“159”杯子、“佐丹力”防伪标签、“缇丽莎尔”防伪标签、“蚂蚁农场大麦苦叶青汁”等物品。
我有销售过在我房间里面起获的“一定嗖”、“一代女皇”、“佐丹力159素食套餐”,但我没有销售过“蚂蚁农场大麦若叶青汁”,张上建他们几个有卖过“蚂蚁农场大麦若叶青汁”。
我们通过淘宝和微信来售卖。
我有三个淘宝账户,一个账号是:伟利美优品,店铺名叫:薇优惠meizhuangxin,密码:w041895,这个账号我目前正在使用,用来销售“一定嗖”、“一代女皇”;
一个账号是:tb91628230,店铺被封了,密码是:w041895,这个账号是我之前销售“佐丹力159素食套餐”用的,后来因为没有授权,所以被封了;
一个账号是:好利美优品店,店铺名叫:薇优惠meizhuangxin,密码是w041895,这个账号是我销售“一定嗖”用的。
我的微信号是×××,密码是Woaiyixuanl314,平时我也会在微信上面销售“一定嗖”、“一代女皇”、“佐丹力159素食套餐”等物品,对方需要什么东西,我就按照对方的需要售卖。
和我一起在这个房间里通过网络销售“一定嗖”、“一代女皇”、“佐丹力159素食套餐”等物品的有张灿彬、张上建、张朝江、张嘉鹏。
房间是以张上建的名义租的,我们五人一起使用,房租和水电费用五人平分。
我们平时销售的物品都存放在这个房间里,接到销售单,我们在房间里将相应的货物打包发快递。
我们销售量较大的“一定嗖”、“一代女皇”、“佐丹力159素食套餐”,由我在微信上订货,我先垫付货款,他们销售之后将货款还给我,其他销售量较少的,都是各自在微信上订货的。
在微信上订货是因为我们在淘宝上都有自己的店铺,有人在网上找到我们,说他有我们销售的货物,价格很优惠,叫我们找他们拿货。
谈好之后,他们会把货发到我们指定的地方,我们收货后在微信上转钱给他们。
我们销售的货物中,“佐丹力159素食套餐”的货回来之后还需要我们贴防伪标签,其他都不用。
我联系进货之后,收到的“佐丹力159素食套餐”是已经包装好的,但没有贴防伪标签,但会在货物中附带一些防伪标签,我们接到订单,要销售时,我们就把防伪标签贴上再打包销售。
基本上都是谁卖谁贴。
我们售卖的这些货物是减肥用食品。
我不知道这些货物的真伪。
我们进货的途径是在微信上订购的,不是通过正规途径进货的。
我不清楚供货商是否有销售许可,我没有问他们。
我们没有销售许可。
我们销售的这几种货物的正常售价分别为“一定嗖”和“一代女皇”正常售价是六十八元、“佐丹力159素食套餐”正常售价是一百五十九元。
我们这三样货物的进货价和售卖价格分别为“一定嗖”进货价是十一元,售卖价是二十多元;
“一代女皇”进货价是六至七元,售卖价是十五元,“佐丹力159素食套餐”进货价是十四五元,售卖价是四十元左右。
我觉得我们销售的货物是假冒的产品,但因为售价高就会影响销售数量,所以我们就找了进货价钱低的。
我们之所以怀疑是假冒的货物,而我们还要销售是因为我们只是想赚钱。
张灿彬和张上建两人的网店“一定嗖”、“一代女皇”、“佐丹力159素食套餐”销售都不多,平时都是零星出货;
张朝江三样都有卖,平均一天可以卖几十盒;
张嘉鹏只卖“佐丹力159素食套餐”,一天可以卖几十盒,多的时候可以超过一百盒。
我们都有各自的网店,销售都是自己操作,各自销售获利后平摊房租水电费用,剩下的是各自收益。
我们从2018年3月份开始做,我们从一个不认识的商家在网上交易,商家有时候通过货拉拉,有时候自己送货过来我们白云区柯子岭长安大街二巷3号1楼的仓库里面,然后我和张上建、张朝江、张灿彬、张嘉鹏5个人把货物卸下来,有些直接打包卖了,有一款叫“佐丹力159素食套餐”的产品我们自己贴上防伪标签,然后销售出去。
我们销售这些产品是一起合伙,一起进货,但是销售是各自卖自己的,都在一个仓库里面,仓库也是一起租的。
我们知道这些货物的真伪,应该不是正规公司出货的,都是假货。
我们出售的价格与市场价相比,都会比市场价低一半多。
我与张朝江、张上建、张嘉鹏、张灿彬一共五个人在白云区长安大街2巷3号租了一个仓库用于贴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租金一起给,我们也没有怎么分工,只是说我先出钱帮他们拿货,拿了货之后他们再各自拿去销售,销售完之后就把拿货的货款给回我,销售所得的金额是各自归各自的。
我一般通过微信向其他供货商进货下单,然后对方在微信上发单据给我看,然后通过货拉拉之类的途径把货送过来给我,我收到货就在微信上付款给对方。
我用于进货的微信名称是“AA小欣全球网络爆款清单批发”,微信号是:×××。
我在2018年9月12日、9月13日分两次让一个叫“田鸡”(微信号:×××)朋友帮我代购过3箱一共150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
我从2018年8月4日开始从“AO美仪爆款”(微信:×××)进了“一定嗖龟苓膏果冻”总共150盒、“佐丹力159素食全餐”3500盒,进货总价51775元。
我从2018年5月23日开始从“一米阳光”(微信号:×××)进“一代女皇糖果”共38620盒,进货总价共243975元。
我从2018年2月28日开始从“美黛优化妆品爆款总汇”(微信号:×××)进“一代女皇糖果”共615盒,进货总价4620元,“蚂蚁农场大麦若叶青汁”共345盒,进货总价5374元,“一定嗖龟苓膏果冻”一共4797盒,进货总价58739元,“佐丹力159素食全餐”一共760盒,进货总价10517.5元。
我进的货都拿去给我们几个销售了,有一点因为售后问题被客户退货,就被我扔了。
被告人张朝展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张朝江、张上建、张灿彬、张嘉鹏。
被告人张朝展对作案工具手机、起获的侵权产品和标签、作案现场、其本人的微信账号信息、供货商的微信账号信息截图、微信聊天记录、五名被告人的淘宝店铺信息进行了指认。
10.被告人张朝江的供述:2018年9月27日晚上约22时许,我和张朝展、张上建、张灿彬四人在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长安直街二巷3号一楼的一个房间里面,准备打包淘宝上客户下单的货物。
当时我准备打包发货的是“佐丹力159素食套餐”,张朝展、张上建、张灿彬他们也是根据客户的订单准备打包货物。
我们的房间里面除了“佐丹力159素食套餐”,还有“一定嗖”、“一代女皇”、“蚂蚁农场大麦若叶青汁”等和一些零碎货物。
警察当场在我房子里面起获“一定嗖”、“一代女皇”、“佐丹力159素食套餐”、“159”杯子、“佐丹力”防伪标签、“缇丽莎尔”防伪标签、“蚂蚁农场大麦苦叶青汁”等物品。
我目前销售的是假冒的“佐丹力159素食套餐”,之前也有销售过假冒的“一定嗖”和“一代女皇”。
我之所以知道我们销售的这些货物是假冒商品是因为我们销售的这些商品的进货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我们进货“佐丹力159素食套餐”时没有贴防伪标签,售卖打包时我们才自己贴上去,所以我就知道我们售卖的这些东西都是假冒的商品。
这个房子是我和张朝展、张上建、张灿彬、张嘉鹏五人共同使用,用来存放销售的货物,房租和水电费用我们五人平分。
我通过淘宝网店销售。
我一共有八个淘宝网店,其中有售卖“佐丹力159素食套餐”商品的网店有两间,一间叫“杭州159店主正品店”,账号是“来百家乐购物商城”,密码是zhanglirong0201,另一间叫“加cypzcj6209”下单更优惠,账户是:“诚信美妆达人”,密码是chaojiang520;售卖“一定嗖”的网店叫“优惠佳cypzcj6209”,账号是“陈阿阿阿萍”,密码zcjl9950903;售卖“一代女皇”的网店有两间,一间叫“一代女皇旗舰店”,账号是“优购小网店”,密码是chaojiang520,另一间就是“优惠佳cypzcj6209”。
剩下的几个网店我没有将这些货物上架,只是作为一个网页链接,这些网店都是我本人注册登记的。
我从今年元宵节过后开始在网店上销售“一代女皇”,但最近基本没销量了,大约在今年7月份开始售卖“一定嗖”,最近也没有销量了,所以在9月份开始,我售卖“佐丹力159素食套餐”,最近销售主要就是这个。
我从开始销售这些物品至今,“一定嗖”大约卖了有三百盒,销售金额大约六千元、获利大约一千五百元;
“一代女皇”大约卖了有两千四百瓶,销售金额大约三万元,获利大约八千元;
“佐丹力159素食套餐”卖了约六百五十盒,销售金额大约四万元,获利两万五千元左右。
张朝展主要是卖“一定嗖”、“一代女皇”,他具体售卖的数量和金额我不清楚,但日常销售量都不错;
张上建是卖“一定嗖”、“一代女皇”,销量一般,大约有几十盒,他也有卖过“蚂蚁农场大麦若叶青汁”但数量不多;
张灿彬销售过“一定嗖”、“一代女皇”、“佐丹力159素食套餐”,但数量都不多,每天可能卖十多二十盒;
张嘉鹏是卖“佐丹力159素食套餐”,销售数量不错,多的一天可以卖一两百盒,少的一天也可以卖几十盒。
我们销售的“一定嗖”、“一代女皇”、“佐丹力159素食套餐”这三样销售量大的由张朝展负责进货,“蚂蚁农场大麦若叶青汁”是张上建自己进货的,张朝展通过微信联系客户下单订货。
“佐丹力159素食套餐”贴防伪标签是我们自己卖多少就贴多少,不用分工。
那些防伪标签是送货时一起送过来的。
我们从2018年初开始做的,我和张朝展,张嘉鹏、张灿彬、张上建5个人是一起在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长安直街的一楼的仓库里一起做的,我们几个人一起进货,张朝展负责订货,拿到货各自打包,各自销售,销售完之后我们把货款转给张朝展。
我和张朝展,张嘉鹏、张灿彬、张上建5个人一起做的,我们都在一个仓库里面,仓库一起租,各自在“佐丹力159素食套餐”贴上标签,其他的不贴,卖出去之后再把货款结账给他们。
我知道我所销售商品是假冒伪劣产品。
我销售的产品是直接吃的。
我都是在淘宝出售的,具体地址不记得。
我个人销售了“一定嗖”、“一代女皇”、“佐丹力159素食套餐”几个产品,我销售的“一定嗖”原价是68元,成本价12元,我出售价为24元,销售了大约有两三百盒,“一代女皇”原价是68元,成本价11.5元,出售价为13.5元,我销售了大约有一千多盒,“佐丹力159素食套餐”原价是159元,成本价15元,出售价65元,我出售了五六百盒。
仓库里“佐丹力159素食套餐”大约剩下300盒,“一定嗖”200盒,“一代女皇”800盒。
被告人张朝江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张朝展、张嘉鹏、张上建、张灿彬。
被告人张朝江对其手机、起获的侵权产品和标签、作案现场、其微信账号信息截图等进行了指认。
11.被告人张上建的供述:2018年9月27日21时许,当时我和张朝展在白云区柯子岭长安大街2巷3号打包准备发货时被警察抓获,之后我的朋友张嘉鹏、张某1、张灿彬、张某2奕也在同一地方被警察抓获,警察在我们租的房子搜出了假冒的“159代餐粉”、假冒的“一代女皇软糖”、假冒的“一定嗖果冻”、假冒的“大麦若叶青汁”,“佐丹力159”防伪标签和“一代女皇”防伪标签,“焖烧杯”。
我和张朝展、张嘉鹏、张某1、张灿彬是合伙人,我们一起参与销售假冒商品。
我们销售假冒商品的地点是在白云区柯子岭长安大街2巷3号,是我们平时打包发货的地方。
这个地方是我和张朝展、张嘉鹏、张灿彬、张某1五人一起合租的,房租和水电费我们五人分摊。
我们销售了假冒的“159代餐粉”、假冒的“一代女皇软糖”、假冒的“一定嗖果冻”、假冒的“大麦若叶青汁”。
我们通过淘宝开网店和微信发朋友圈的方式进行销售。
我们的货都是由张朝展联系进货的,货是通过快递“货拉拉”送过来的。
我之所以知道我们销售的是假冒商品是因为第一价钱比正品要便宜;
第二防伪标签在货送过来的时候还没有贴到货上,我们打包时要把标签贴了才能发货,如果是正品肯定是贴好了才送过来的。
我明知道那些是假冒的商品之所以还要出售是因为我想赚钱。
我是从2017年年底开始销售假冒的“一代女皇软糖”,2018年6月开始销售假冒的“一定嗖果冻”,2018年5月开始销售假冒的“大麦若叶青汁”,2018年9月开始销售假冒的“159代餐粉”。
我用于销售假冒商品的三个微信号和二个淘宝号,其中一个微信号是×××,另外一微信号是×××,还有一个微信号是×××。
一个淘宝号是“芸香彤商行”,一个是“天使靓美妆”。
我们分开销售,各自销售自己的假冒商品。
我用于销售假冒商品的工具是四台手机。
我销售假冒的“159代餐粉”、假冒的“一代女皇软糖”、假冒的“一定嗖果冻”、假冒的“大麦若叶青汁”的总销售额大约30万到40万元,我一共赚了大约10万元。
我知道“159代餐粉”正品市场零售价是每盒159元,而我销售的假冒“159代餐粉”进货价是每盒15元,我卖出去的价格是每盒65元。
“一代女皇软糖”正品市场零售价是每盒68元,我销售的假冒“一代女皇软糖”进货价是每盒6元,我卖出去的价格是每盒13元。
“一定嗖果冻”正品市场零售价是每盒68元,我销售的假冒“一定嗖果冻”进货价是每盒12元,我卖出去的价格是每盒20元。
“大麦若叶青汁”正品市场零售价是每盒168元,我销售的假冒“大麦若叶青汁”进货价是每盒20元,我卖出去的价格是每盒28元。
被告人张上建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张朝展、张朝江、张灿彬、张嘉鹏就是销售假冒产品的男子。
被告人张上建对其手机、起获的侵权产品及标签、作案现场、微信账号信息截图等进行了指认。
12.被告人张灿彬的供述:2018年9月27日晚上21时许,我从外面买了外卖回到白云区柯子岭长安大街2巷3号,刚走到门口我就被便衣民警抓到了,后来警察把我带到房子(白云区柯子岭长安大街2巷3号)里面,警察后来在那里把我的合伙人张朝展、张嘉鹏、张上建、张朝江也抓获了。
警察在我们合租的房子搜出假冒的“159方便杂粮粥”、假冒的“一代女皇糖果”、假冒的“一定嗖果冻”、假冒的“大麦若叶青汁”、“焖烧杯”、“佐丹力”防伪标签和“一代女皇”防伪标签,搜出的物品已被公安机关当场扣押。
白云区柯子岭长安大街2巷3号是我和张朝展、张嘉鹏、张上建、张朝江一起合租的,房租和水电费都是我们五人一起平摊。
这个地方是我们五人打包发货的地方。
我们通过淘宝和微信销售了假冒的“159方便杂粮粥”、假冒的“一代女皇糖果”、假冒的“一定嗖果冻”、假冒的“大麦若叶青汁”。
我们的货都是由张朝展在网上联系的,具体他从什么地方拿的货我不清楚,平时我们需要什么货和多少货跟张朝展说,他归纳登记好后就负责联系供货商,一般都是供货商叫“货拉拉”把货送到我们打包发货的地方(白云区柯子岭长安大街2巷3号)。
货和防伪标签一起送过来,送过来时是分开没有贴好的,我们需要把防伪标签贴到货上才可以发货。
我之所以知道我们销售的是假冒商品是因为货的价格比正品的市场价格明显低了很多。
我明知道那些是假冒的商品还要出售是因为想赚点钱,假冒的商品价格低,容易出售。
我从2017年12月开始销售假冒的“一代女皇糖果”,2018年6月开始销售假冒的“一定嗖果冻”,2018年3月开始销售假冒的“大麦若叶青汁”,2018年8月开始销售假冒的“159方便杂粮粥”。
我通过淘宝和微信进行销售的。
我用于销售假冒商品的其中一个微信号是×××,微信昵称是“艾莉美批发”,还有一个微信号是×××,昵称是“微潮护肤品批发商行”。
淘宝号是“殴莉雯优品”,店铺名称是“嗖身优品体验店”。
“一代女皇糖果”的进货价是每盒(内有10个)8元,销售价格是每盒15元。
“159方便杂粮粥”的进货价每盒15元,销售价格是40元。
“一定嗖果冻”的进货价格是每盒13元,销售价格是每盒22元。
“大麦若叶青汁”的进货价格是每盒20元,销售价格是每盒35元。
假冒的“159方便杂粮粥”、假冒的“一代女皇糖果”、假冒的“一定嗖果冻”、假冒的“大麦若叶青汁”他们都有销售,也是通过微信和淘宝销售的,据我所知,张上建和我的总销售额差不多,张朝展、张嘉鹏、张朝江三人的总销售额都比我多。
我们分开销售,货到了以后各自销售自己的假冒商品。
货统一由张朝展负责联系供货商,我们各自需要什么货就跟张朝展说。
我用于销售假冒商品的工具是两台手机。
被告人张灿彬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张朝展、张朝江、张嘉鹏、张上建就是卖假冒的“一定嗖果冻”、假冒的“一代女皇糖果”、假冒的“159方便杂粮粥”、假冒的“大麦若叶青汁”的男子。
被告人张灿彬对起获的侵权产品及标签、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
13.被告人张嘉鹏的供述:和我一起做淘宝的还有张朝展、张上建、张朝江、张灿彬,我们一起共五人在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长安直街二巷3号一楼租了一个房子,房租和水电费用我们平分,里面平时存放着我们销售的货物,当收到订单之后,我们在房子里面打包发货。
我售卖的“佐丹力159素食套餐”是张朝展订回来的,我不知道具体向谁订的。
张朝展订货回来后,我们不用做什么加工,只是在售卖时,贴上一个防伪标签就可以。
我们贴防伪标签是谁卖的谁贴,没有具体分工。
我们卖了多少就按照每盒十四元的价格和张朝展计算,我售卖的价格是每盒六十五元,除了成本和赠送品、快递费用,每盒我大约可以赚四十元,总获利大约有三万元。
“佐丹力159素食套餐”正常零售价是每盒一百五十九元。
警察在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长安直街二巷3号一楼的房间起获了“佐丹力159素食套餐”、“一定嗖”、“一代女皇”、还有防伪标签等。
这些货物都是我们几个售卖的。
“一定嗖”、“一代女皇”是张朝展他们售卖的。
我只知道“佐丹力159素食套餐”是张朝展订货的。
我之所以要售卖这些假冒的“佐丹力159素食套餐”是因为我只是想赚钱。
我从2018年年初开始做淘宝生意,一开始做面膜跟防晒霜,到2018年8月4日,我看见我朋友张朝展、张朝江、张某3他们在做一款叫“佐丹力159素食套餐”的假冒伪劣减肥产品,卖得挺好的,我就加入进去,也出售他们的产品,我直接跟他们拿货,卖了多少拿多少。
我在淘宝上注册一个商铺,名字叫“靓美营养师”。
我们各自卖各自的。
我们销售的这些产品都在一个仓库里面,仓库也是一起租的,张朝展他们进货,我不进货,我直接向他们拿货,卖出去之后再把货款结账给他们。
我一开始不知道所销售商品是否经正品公司授权销售的,但是知道应该不是正品公司出货的,后来有客户跟我反馈,我就知道应该不是正品而是假冒伪劣产品。
我知道不是正品公司授权销售的还有继续销售。
我知道张朝展、张朝江有自己贴“佐丹力159素食套餐”防伪标签。
我向张朝展拿“佐丹力159素食套餐”的价格是20元一盒。
我出售的“佐丹力159素食套餐”的原价是159元左右,我出售的价格是65元一盒左右。
我销售的产品是给想减肥的人群使用的,直接吃,用于代餐的。
我都是在网上出售的,销售的具体地址太多不记得。
被告人张嘉鹏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张朝展、张朝江、张上建、张灿彬就是销售假冒产品的男子。
被告人张嘉鹏对其手机、起获的侵权产品及标签、作案现场、其微信账号信息截图进行了指认。
14.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朝展、张朝江、张嘉鹏、张上建、张灿彬的基本身份信息,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关于本案是否属于共同犯罪的问题。
经查,本案证据证实五名被告人共同租赁房屋和仓库用于销售和放置涉案侵权商品,并合谋由被告人张朝展统一进货,五名被告人均通过淘宝网和微信销售涉案侵权商品,仓库内的货物无明确归属,五名被告人均可根据销售需要自行到仓库打包发货,之后再进行结算,且五名被告人之间存在共同搬货、帮忙打包等行为,公安机关抓获五名被告人时,被告人张朝展、张朝江、张上建等人亦一起在仓库打包发货,另五名被告人有互相讨论涉案侵权产品销量、存货、进货及淘宝店铺维护等情形,综上,可认定五名被告人结伙共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共同犯罪。
另微信聊天记录、淘宝交易记录等证据显示被告人张朝展、张朝江、张上建、张灿彬、张嘉鹏从2017年中下旬或2018年1月便开始通过手机微信或者淘宝网销售涉案四种侵权产品,结合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张朝展订购涉案侵权产品的时间,五名被告人均依法应当对指控的已销售及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犯罪数额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本案不属于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对各自参与销售的数额承担责任的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采纳。
关于本案的犯罪金额问题。
经查:1.被告人张朝展、张朝江、张上建、张灿彬、张嘉鹏均稳定供述由被告人张朝展统一订购涉案侵权商品后放在涉案仓库,五名被告人均可根据销售情况按需到仓库打包发货;
被告人张朝展供述其订购的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均被其五人销售;
结合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送货单截图及数量统计表、提货清单及被告人张朝展的签认笔录等证据,可证实被告人张朝展等五人共同销售标有“一代女皇”标识的益生菌酵母软糖39235盒、标有“佐丹力159素食全餐”标识的冲剂4410盒、标有“一定嗖”标识的龟苓膏果冻4947盒、标有“蚂蚁农场”标识的大麦若叶青汁345盒。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本案的手机电子数据等信息反映了被告人张朝展等人对外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情况。
根据五名被告人通过手机微信销售侵权产品的记录及五名被告人的供述,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四种侵权产品的销售单价已是有利于五名被告人的指控,本院对指控的销售单价予以确认,结合五名被告人已共同销售及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数量,可核算出五名被告人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为751135元,起获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为31835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五名被告人的销售金额为751135元,属销售金额数额巨大。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朝展、张朝江、张上建、张灿彬、张嘉鹏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朝展、张朝江、张上建、张灿彬、张嘉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金额为751135元,另起获侵权产品的货值金额为31835元,可相应增加刑罚量。
被告人张朝展、张朝江、张上建、张灿彬、张嘉鹏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同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与上述不同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为此,综合五被告人的犯罪手段、社会危害性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朝展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22年1月2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张朝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21年9月2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张上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21年9月2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被告人张灿彬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21年9月2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五、被告人张嘉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21年9月2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六、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十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杯子及标签等一批均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丽静人民陪审员 付燕芳人民陪审员 徐嘉伟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陶志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