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秦皇岛茂业控股有限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天津华联商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961号
案件名称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秦皇岛茂业控股有限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天津华联商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秦皇岛茂业控股有限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天津华联商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9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秦皇岛茂业控股有限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路4003号世界金融中心39楼。

法定代表人:张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华联商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城厢西路与鼓楼西街交口西北侧天越园17号楼2门402。

法定代表人:张顺利,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秦皇岛茂业控股有限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以下简称茂业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华联商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华联管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民终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茂业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根据已查明事实及证据,天津华联管理公司一直以授权许可使用等方式实际使用”缺乏证据证明。

天津华联管理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此前三年实际使用了所诉三涉案商标。

原审法院认定茂业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将‘華聨商厦’用于其微信公众号、微博名称标志等经营行为,且提供的服务是包括管理类在内的商场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准的服务范围相同”缺乏证据证明。

1.茂业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微信公众号使用的是简体字“秦皇岛华联商厦”;

微博名称标志为“HL”,从未在微信公众号、微博名称标志等使用繁体“華聨商厦”。

2.茂业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提供的是系面向消费者的销售服务,其中包括两种经营模式:一是与供应商签订专柜合同进行联合经营,二是自营模式,以上对于消费者来说均系属于直接面向其的销售行为。

因此茂业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不构成对本案所涉属国际分类第35类工商管理辅助业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原审法院认定“涉案第14447252号‘華聨’及图‘HL’商标系天津华联管理公司注册并一直在有效期内,所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即使仅据此涉案注册商标,也足以认定秦皇岛茂业控股有限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构成商标侵权”缺乏证据证明。

天津华联管理公司主张的第14447252号商标注册时间为2015年6月7日,晚于茂业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设立时间(2015年1月5日),华联系茂业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的企业名称,享有在先的企业名称权,楼体使用的是“華聨商厦”四字,且自1988年起便悬挂至今,原审法院认为茂业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对第14447252号商标构成商标侵权缺乏证据证明。

原审法院认定“且经审查秦皇岛茂业控股有限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以及所查明关联公司名称、股东、设立等情况,最初将“華聨商厦”及图“HL”用于涉案经营场所的系秦皇岛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而该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已注销,秦皇岛控股有限公司系2008年新设立的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期间茂业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获得了涉案商标的授权许可使用”缺乏证据证明。

华联商场分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华联”来源于1988年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秦皇岛华联商厦,秦皇岛华联商厦的字号“华联”通过发起设立新公司、合并、资产重组等方式由华联商场分公司合法承继,秦皇岛华联商厦一直持续经营,二审判决认定“并无证据证明期间茂业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获得了涉案商标的授权许可使用”缺乏证据证明。

茂业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使用“華聨”字样,属于对企业字号的使用,其使用在先字号不构成侵犯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原审法院未对此作出认定,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综上,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茂业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被工商部门注销,其总公司秦皇岛茂业控股有限公司被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亦被工商部门注销。

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承茂业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人资格,并明确表示对在此前诉讼中的陈述、意见、举证、质证意见等诉讼行为均予以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之规定,本院对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前述申请予以允许。

另本院审理的再审申请人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秦皇岛市金华贸易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中,本院查明秦皇岛华联商厦系由秦皇岛市财贸委员会于1988年7月17日批复设立,其经营主体为秦皇岛华联商厦。

1993年经批准以秦皇岛华联商厦为主体,与中国糖业酒类集团总公司、中国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共同设立秦皇岛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华联商厦为该公司经营主体。

1996年经批准改制设立秦皇岛华联集团公司,1997年合并为秦皇岛华联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华联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更名为秦皇岛华联商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华联商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又于2002年更名为秦皇岛渤海物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变更为茂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期间秦皇岛华联商城股份公司于2001年4月设立秦皇岛华联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商场,并于2001年8月更名为秦皇岛华联商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华联商场,于2002年8月更名为秦皇岛渤海物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华联商场,于2013年7月更名为茂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

2014年茂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将分公司茂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划转给子公司秦皇岛茂业控股有限公司,于2015年注销茂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由秦皇岛茂业控股有限公司设立茂业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及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茂业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使用诉争商标是否有合法依据。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天津华联管理公司系“崋聮”及图第779258号商标、“崋聮商厦”及图第983570号商标、“華聮”及图第14447252号商标的权利人,其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由于“华联商厦”和“崋聮商厦”除字体不同外,发音含义完全相同,即使如茂业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所称其使用的是“华联商厦”,亦不影响对其行为的定性,原审法院认定茂业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侵犯了天津华联管理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实体结论正确,再审申请人此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中,现无证据证明茂业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获得了涉案商标的授权许可使用,由于企业名称和商标系不同的民事权益,即使如再审申请人所述,茂业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华联”来源于1988年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秦皇岛华联商厦,也不意味着其当然有使用“崋聮”、“崋聮商厦”相关商标的权利,且随着茂业公司华联商场分公司的注销,其对“华联”享有的字号权亦随之不再存在,再审申请人认为其不构成侵犯天津华联管理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此外,再审申请人称天津华联管理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此前三年实际使用了所诉三涉案商标,对此主张,本院认为,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保护,商标权人是否实际使用以及以何种方式使用均不影响商标其享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的权利,再审申请人此再审申请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