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4176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裕文,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辉,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丰喀隆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镇口一区28栋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4N。
法定代表人:吕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鹏,该公司员工。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丰喀隆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为115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