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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南阳万德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南阳万德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南师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3知民初84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南阳万德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南阳万德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南师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阳万德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南阳万德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南师分公司;佩兰(福建)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知民初8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斌,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万德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南都路与范蠡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王献忠,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南阳万德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南师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南阳师专对面。

负责人:王献忠。

被告:佩兰(福建)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灵秀镇北二环西侧(西二环)。

法定代表人:倪佩兰,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万德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南阳万德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南师分公司、佩兰(福建)制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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