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1111号原告:张荣祝,男,1965年6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友霞,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州安思尔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华家村刘家组。
法定代表人:朱志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祥勇,江苏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A幢10楼G座。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原告张荣祝与被告常州安思尔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受理。
审理中,原告张荣祝于2020年4月29日申请撤回对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于5月8日申请撤回对常州安思尔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张荣祝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祝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张荣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