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2民初2838号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创业路49号。
法定代表人:李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薇,四川泽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蚂之蚁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东江路A栋办公楼5-392。
法定代表人:李浩。
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蚂之蚁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