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1235号原告:上海静音减振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冯天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弟,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塞莱斯减振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陆旭东。
原告上海静音减振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塞莱斯减振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受理。
审理中,原告上海静音减振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静音减振器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静音减振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28元,减半收取计2664元,由原告上海静音减振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