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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讯电子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13号
案件名称友讯电子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友讯电子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郑州聚豪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友讯电子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泰谷路88号6层612室。

法定代表人:游淑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昌,北京金言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环观南路94号德盛昌大厦7楼B08。

法定代表人:朴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猛,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州聚豪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59号智汇城3楼C3073室。

法定代表人:柴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友讯电子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骏公司)、原审被告郑州聚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豪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9)豫01知民初12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友讯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与理由为: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专利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裁定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案中,聚豪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时并不具有主观上的明知,因此不承担责任,并且敦骏公司在起诉时也明知聚豪公司的销售者地位,本案实际承担责任的是友讯公司,将聚豪公司列为被告的目的仅在于将本案管辖确定为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友讯公司所在地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本案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对侵权事实的查明。

敦骏公司未答辩。

聚豪公司未陈述意见。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专利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聚豪公司的住所地在河南省郑州市,郑州市是河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故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友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 专利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原则上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

如果与建立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接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

本案中,敦骏公司主张聚豪公司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聚豪公司的销售行为是否可能构成侵权这一待证事实是敦骏公司主张的与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

敦骏公司提供了通过聚豪公司在天猫网站开设的店铺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公证书作为初步证据,足以证成一个可争辩的侵权行为,至于是否最终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需在实体审理阶段解决。

友讯公司提出聚豪公司不承担责任,不应按照聚豪公司的住所地确定管辖不能成立。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聚豪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对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敦骏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鉴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已经立案,友讯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没有依据。

综上,友讯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结论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雷艳珍 审判员  邓 卓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徐晨 书记员王文婷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13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邓卓、雷艳珍 法官助理:徐晨 书记员:王文婷 裁判日期 2020年5月19日 关 键 词 专利侵权纠纷;

被告住所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友讯电子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郑州聚豪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友讯电子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法律问题 专利侵权纠纷的管辖问题 裁判观点 1.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原则上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

如果与建立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接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

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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