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8民初49673号原告: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8号院-2楼11层1107。
法定代表人:李世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舟,女,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黄金珠宝大厦八楼。
法定代表人:赵宁。
原告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誉鑫诚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钰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世誉鑫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世誉鑫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金钰公司向世誉鑫诚公司支付商标注册申请费及服务费共18500元;
2.诉讼费由金珏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世誉鑫诚公司与金珏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签署《商标代理服务协议》,约定世誉鑫诚公司向金钰公司提供26件商标注册申请代理服务,金钰公司向世誉鑫诚公司支付商标注册费及服务费共18500元。
世誉鑫诚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金珏公司未依约付款,故诉至法院。
金珏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世誉鑫诚公司与金珏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签署《商标代理服务协议》,金钰公司委托世誉鑫诚公司代理26件商标的申请注册服务。
商标申请注册服务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商标局下发注册证书或驳回通知书之日至。
协议约定注册费用700元/件,如果每类商品超过10项,每增加一项,费用增加60元;
商标注册共计26件,增项共计5项,合计收费18500元。
金珏公司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将上述合计费用一次性汇款至世誉鑫诚公司指定账户,世誉鑫诚公司出具相应金额的发票。
此后世誉鑫诚公司依约进行了商标代理服务(见附表)并出具相应金额的发票。
上述事实,有世誉鑫诚公司提交的商标代理服务协议、商标网上申请文件、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注册证、发票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世誉鑫诚公司与金珏公司所订协议依法成立,应属有效,对此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协议签订后,世誉鑫诚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取得商标注册证25件,驳回1件;
金珏公司未依约付款,行为显属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注册申请费及服务费18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