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094号原告:东莞市恒大美森美实业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星光村辰星路1号。
法定代理人:李迎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循礼,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朗盾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欣雅街15号院5号楼16层1611室。
法定代表人:吴宝会,经理。
被告:山东乐堡家具有限公司。
原告东莞市恒大美森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朗盾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乐堡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市恒大美森美实业有限公司因达成案外和解,于2020年5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朗盾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乐堡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市恒大美森美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恒大美森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北京朗盾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乐堡家具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元,减半收取计一千六百五十元,由原告东莞市恒大美森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