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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泉州台商投资区文阳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213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泉州台商投资区文阳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泉州台商投资区文阳食杂店;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213号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6976861。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台商投资区文阳食杂店。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前园村5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1MA31DX9P6C。

经营者:刘朝阳,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台商投资区文阳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海瑞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蓝蓉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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