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3897号原告:江苏四新科技应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199号A22栋。
法定代表人:曹治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禾枫,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瑞思化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长芦街道宁六路606号A栋340室。
法定代表人:吴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四新科技应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瑞思化学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四新科技应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四新科技应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四新科技应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江苏四新科技应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