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797号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建雄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华福大道北段68号D-7幢(美每家建材家居广场)B区1栋2楼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T0RQ6N。
经营者:郭建雄。
被告:福建达柏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大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337590245J。
法定代表人:颜小安被告:泉州枫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大宇村颜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2YMBCP2E。
法定代表人:李丹阳原告黄振波与被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建雄建材经营部、福建达柏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泉州枫晨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