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行终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瑞典王国斯德哥尔摩市托斯海姆恩斯伽坦大街23号。
法定代表人:尼娜·迈克弗森,该公司高级副总裁兼法务总监。
法定代表人:克里斯蒂娜·彼得森,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枭,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金,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铭书,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利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的(2016)京73行初21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艾利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枭、张金金,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曹铭书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第三人华为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艾利森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
2.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741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
事实与理由:专利号为00810364.X,名称为“基于事件地报告移动台测量结果”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15、16、20具备创造性。
(一)关于权利要求14、20。
权利要求14和20对其保护范围有明确的限定,即“当对第一个小区测得的有关切换的参数等于或接近对第二个小区测得的有关切换的参数时”以及“对第一个小区测得的有关切换的参数变得比所述对第二个小区测得的有关切换的参数好”。
上述附加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为区别技术特征。
对比文件2公开了移动台在一个小区的导频强度与预定值满足比较关系时进行事件报告的技术方案,该方案与本专利描述的背景技术相同。
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每一个小区中的测量和报告是相互孤立的,并不能反映小区之间信号质量的相对关系。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4、20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信号质量的相对关系在多个小区中选出最优的小区。
首先,上述附加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无效请求人华为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或者充分说明这些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所惯用的技术手段。
其次,根据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移动台无法得知小区之间信号质量的相对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通过简单的改造来获得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是移动台将每一个小区的导频强度与预定值进行比较,每个小区的测量和判断是相互孤立的,需要分别报告给网络节点;
而在本专利中,移动台直接将多个小区的测量结果进行比较,并可直接向网络节点报告最佳的小区,可以进一步节省报告所需的网络资源。
因此,权利要求14、20的附加技术特征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被诉决定认定错误且在此基础上得出权利要求14、20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不能成立。
(二)关于权利要求15、16。
权利要求15限定了“所述测量控制消息包括在所述移动台评估是否满足所述事件之前、要加到所述测得的有关切换的参数上的正或负的补偿值”,权利要求16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正或负的补偿值可随所述小区而改变”。
权利要求15、16对涉及“补偿值”的完整技术方案有明确定义,其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补偿值是在“评估是否满足所述事件之前”需要加入的,即是在考虑补偿值的因素之后来评估事件是否发生;
第二,补偿值是“要加到所述测得的有关切换的参数上”。
对比文件2中导频强度在定时期间可能发生的变化量与权利要求所定义的“补偿值”不同。
导频强度在定时期间的变化是已经判断出发生某一事件并启动定时器之后才出现的,其是否变化、变大还是变小、变化量的多少均是随机的,在启动定时器之前是无法预知的,不符合本专利权利要求“评估是否满足所述事件之前”的定义。
且对比文件2公开的导频强度的变化只是客观上可能发生的,而权利要求15、16的技术方案是主动“加到”测量结果上的。
对比文件2所公开设置定时器的方案与权利要求15、16所限定的“补偿值”完全无关。
因此,被诉决定认定对比文件2中设置定时器的技术方案公开了权利要求15、16中所记载的“补偿值”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在此基础上得出的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不能成立。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坚持被诉决定的意见。
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着重考虑技术方案整体是否相对于现有技术显而易见,而艾利森公司对权利要求14、15、16、20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是基于某个技术特征未被公开来进行陈述,不足以说明权利要求整体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对于上述权利要求的评述,被诉决定以及原审判决均认定正确。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华为技术公司未作陈述。
艾利森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原审法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本专利涉及申请号为00810364.X,名称为“基于事件地报告移动台测量结果”的发明专利,优先权日为1999年5月19日,申请日为2000年5月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2月24日,专利权人为艾利森公司。
针对本专利权,2014年11月13日,华为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授权公告号为CN100592829C,共29页。
附件2:本专利公开文本,公开号为CN1371579A,共32页。
附件3:申请号为99803036.8的中国国家专利申请的公开文本,其名称为“远程通信系统中的测量报告”,申请日为1999年2月9日,公开日为2001年4月11日,共29页(以下简称对比文件1)。
附件4:电信工业联盟/电子工业联盟(TIA/EIA)的IS-95标准复印件,名称为“双模宽带扩频蜂窝系统的移动台-基站兼容标准”(“MobileStation-BaseStationCompatibilityStandardforDual-ModeWidebandSpreadSpectrumCellularSystem”)(TIA/EIA/IS-95)(ftp://ftp.tiaonline.org/TR-45/TR-45.5/Incoming/,IS-95.zip),共660页(以下简称对比文件2),华为公司声称于1993年7月公布。
对比文件2公开了针对双模宽带扩频蜂窝系统的移动站-基站兼容标准,其涉及蜂窝系统中基站和移动站之间进行无线通信的方法,基站指蜂窝通信无线电通信服务中的站,其用于与移动站通信,取决于上下文,术语基站可以指代小区、小区内的扇区、MSC或者蜂窝系统的其他部分(参见对比文件2译文第1页第“2”部分),对比文件2公开了“基站发送以下消息来管理由移动站执行的导频搜索过程:系统参数消息、业务内系统参数消息”(参见对比文件2译文第10页第“10”部分)、“基站在‘系统参数消息’中发送切换相关参数,基站可以通过发送业务内系统参数消息,来修改针对业务信道上操作的移动台的切换相关参数,基站还可以通过‘切换指示消息’来更改SRCH_WIN_A、T_ADD、T_DROP、T_COMP和T_TDROP这些参数的值”(参见对比文件2译文第10页第“11”部分)、“基站可以通过发送‘导频测量请求命令’来指示移动台发送‘导频强度测量消息’”(参见对比文件2译文第11页第“13”部分)。
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于不特定的移动台,“导频强度超过T_ADD,移动站发送‘导频强度测量消息’”“导频强度下降到T_DROP以下,移动站启动切换放置定时器,切换放置定时器期满,移动站发送‘导频强度测量消息’”(参见对比文件2译文第8页第“8”部分),其说明移动台在测量评估导频强度,当发生一定事件,例如该值大于阈值或者小于阈值并满足一定条件时发送包含导频强度测量结果的“导频强度测量消息”。
对比文件2公开了,“基站应当使用‘导频强度测量消息’中的导频强度测量结果来确定新的活动集合”(参见对比文件2译文第11页第“12”部分),该‘导频强度测量消息’是基站从移动站接收到的。
附件5: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于1996年1月出版的《数字移动通信系统》封面、部分目录页、第180、218、258页、扉页以及封底复印件,共8页。
华为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提交了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以及附件作为无效请求的补充意见,其再次提交上述附件1,以及补充提交如下附件: 附件6:对比文件2的部分内容中文译文,共12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附件以及华为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给了艾利森公司,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艾利森公司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5年4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共30页。
艾利森公司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同时提交两份附件: 附件1’:公开号为WO9943178A1的公开文本,其是对比文件1的国际公开文本,共37页。
附件2’:以附件1’为基础的对比文件1部分段落翻译,共1页。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为: “1.在包括每个与无线电基站相联系的小区的移动无线电通信网络中,一种在所述移动无线电通信网络的控制节点中实现经无线电接口与移动台通信的方法,它包括: 指示移动台测量多个小区的有关切换的参数,以评估对于涉及某一事件的多个小区中每一个所测得的有关切换的参数,并且当对于所述一个或多个小区发生所述事件时,向所述控制节点发送信号;
从所述移动台接收信号;
以及确定是否要根据所述接收的信号来启动有关切换的操作。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信号包括所述测量的有关切换的参数。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信号包括除所述测量的有关切换的参数之外的有关无线电测量参数值,并且所述方法还包括: 根据在所述报告中接收的所述其他测量参数值进行操作。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信号包括在所述一个或多个小区从基站接收的信号的信号强度或功率。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信号包括与在所述一个或多个小区从基站接收的信号相关的干扰值、信干比或者误码率。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信号包括与所述一个或多个小区相关的业务量。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信号包括与以同一频率发射的不同基站无线信道相关的信号测量值。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信号包括与以不同频率发射的不同基站无线信道相关的测量值。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指示所述移动台执行多个测量,其中每个测量是相对于其他测量独立地发送信号的。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台测量指示是以测量控制消息中的一个或多个通用参数来描述的。
11.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测量控制消息包括:一个或多个测量对象、一个或多个测量参数以及一个或多个报告事件。
12.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测量控制消息包括要包括在所述测量控制消息中的任选的测量参数。
13.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测量控制消息包括事件报告范围,使得当所述测得的有关无线电的参数进入或离开所述事件报告范围时、所述移动台会发送报告。
14.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测量控制消息包括事件报告范围,使得当对第一个小区测得的有关切换的参数等于或接近对第二个小区测得的有关切换的参数时、所述移动台会发送报告。
15.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测量控制消息包括在所述移动台评估是否满足所述事件之前、要加到所述测得的有关切换的参数上的正或负的补偿值。
16.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正或负的补偿值可随所述小区而改变。
1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事件包括所述测得的有关切换的参数进入或超出预定的参数范围。
18.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节点指示所述移动台阻止所述测得的有关切换的参数影响所述预定的参数范围。
1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节点指示所述移动台就两个事件来评估一个或多个测得的参数,并且如果所述两个事件都被满足,则向所述控制节点发送所述一个或多个测得的参数的报告。
2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事件包括所述对第一个小区测得的有关切换的参数变得比所述对第二个小区测得的有关切换的参数好。
2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节点指示所述移动台在确定是否已发生某事件时利用滞后参数。
2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节点指示所述移动台在确定是否已发生某事件时考虑触发前时间。
2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事件包括所述测得的有关切换的参数的变动超过变动阈值。
2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事件包括通过所述移动台检测的有关所述小区之一的无线电链路上的问题。
25.在包括每个与无线电基站相联系的多个小区的移动无线电通信网络中,一种在所述移动无线电通信网络的控制节点中实现经无线电接口与移动台通信的方法,它包括: 指示移动台测量一个或多个小区的有关无线电发射功率的参数,其中所述有关功率的参数随所述移动台通过一个或多个小区而变化,以评估对于涉及某一事件的一个或多个小区中每一个所测得的有关功率的参数,并且当对所述一个或多个小区发生所述事件时,向所述控制节点发送信号;
从所述移动台接收所述信号;
以及确定是否要根据所述接收的信号来启动功率控制操作。
26.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事件包括所述移动无线电设备的发射功率跨过阈值。
27.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事件包括所述移动无线电设备无法按要求降低或提高它的发射功率。
28.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事件包括所述移动无线电接收机的饱和。
29.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功率控制操作包括改变涉及所述移动无线电设备的传输的比特率。
”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被诉决定。
被诉决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9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在原审庭审过程中,艾利森公司明确表示,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问题,其意见与其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问题发表的意见一致;
若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则仅坚持从属权利要求13、14、15、16、20具备创造性;
有关从属权利要求20的创造性问题,其意见与其针对从属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问题发表的意见一致。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艾利森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即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9、对比文件1-2、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本专利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在包括每个与无线电基站相联系的小区的移动无线电通信网络中,一种在所述移动无线电网络的控制节点中实现经无线电接口与移动台通信的方法。
对比文件2公开了针对双模宽带扩频蜂窝系统的移动站-基站兼容标准,根据对对比文件2具体公开内容的查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较于对比文件2,二者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评估涉及某一事件的“多个小区的每一个所测得的有关切换的参数”、“多个小区”发生事件时发送信号,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不特定移动台在某小区进行测量,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了解更多小区情况。
(2)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控制节点“确定是否要启动”有关操作,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启动”有关操作。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实际情况更灵活的为了之后的切换操作做准备。
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某不特定的移动台根据指示,评估小区的有关参数,当小区发生事件时发送信号的技术方案。
而当设置的某一事件涉及多个小区时,就需要测量每个小区的相关切换参数,并且在越区切换过程中通常要考虑多个候选小区,此外,当多个小区发生事件时才发送信号,这是依照事件的定义所决定的。
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希望了解更多小区的情况时定义了涉及多个小区的事件,就会对多个小区进行类似操作,即评估涉及某一事件的“多个小区的每一个所测得的有关切换的参数”、“多个小区”发生事件时发送信号,以解决了解多小区情况的技术问题,这属于本领域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
针对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基站根据测量结果确定新的活动的集合”这一“启动”有关切换的操作的技术方案,而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为了更灵活地控制,通常让节点有更大的权限,即让其“确定是否要”启动有关操作,这属于本领域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被诉决定相关认定正确,原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在原审庭审过程中,艾利森公司明确表示,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问题,其意见与其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问题发表的意见一致。
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创造性时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被诉决定相关认定正确,原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艾利森公司在原审庭审中明确表示,若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则仅坚持从属权利要求13、14、15、16、20具备创造性。
有鉴于此,在已经确认被诉决定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无误的前提下,原审法院仅针对上述从属权利要求13、14、15、16、20是否具备创造性进行评述。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14。
对比文件2公开了“基站还可以通过切换指示消息更改T_ADD、T_DROP这些参数的值”(参见对比文件2译文第10页第“11”部分)、“导频强度超过T_ADD,移动站发送‘导频强度测量消息’……导频强度下降到T_DROP以下……移动站发送‘导频强度测量消息’”(参见对比文件2译文第8页第“8”部分)。
权利要求13限定的一种事件报告范围以及当参数进入或离开事件范围时发送报告的方案被公开,权利要求14限定了另一种事件报告范围,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其他内容的事件报告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5、16。
对比文件2公开了“导频强度下降到T_DROP以下,移动站启动切换放置定时器。
切换放置定时器期满。
移动站发送导频强度测量消息”(参见对比文件2译文第8页第“8”部分),其中定时器的设置是在导频强度满足一定要求这一事件之后设置了延迟,设置该延迟使得导频强度下降到T_DROP以下时候,不是马上报告,而是等待一段时间,待导频强度再变化一定值(相当于补偿值)之后再报告,而补偿值需要设置为正或负、使该值随小区改变是本领域人员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13-16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属权利要求13-16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被诉决定相关认定正确,原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在原审庭审过程中,艾利森公司明确表示,有关从属权利要求20的创造性问题,其意见与其针对从属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问题发表的意见一致。
基于与评述从属权利要求14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被诉决定相关认定正确,原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艾利森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艾利森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本专利共29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25为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24从属于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6-29从属于权利要求25。
本院二审庭审中,艾利森公司明确表示,不再单独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仅主张其从属权利要求14、15、16、20具备创造性,同时认可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对本专利其他权利要求创造性的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本专利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艾利森公司在诉讼中确认仅主张权利要求14、15、16、20具备创造性,认可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对本专利其他权利要求创造性的认定,其中包括权利要求14、15、16、20所引用的权利要求,故关于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问题主要涉及权利要求14、15、16、20的附加技术特征能否给该整体技术方案带来创造性的问题。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时,通常第一步应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项技术方案;
第二步应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并由此确定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三步应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及其他相关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判断请求保护的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采取的技术方案是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本案中,被诉决定将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艾利森公司对此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一)关于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14、20的附加技术特征能否给该整体技术方案带来创造性的问题 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书的记载,从属权利要求14是对测量控制消息的限定,即“所述测量控制消息包括事件报告范围,使得当对第一个小区测得的有关切换参数等于或接近对第二个小区测得的有关切换的参数时、所述移动台会发送报告”。
从属权利要求20是对事件的限定,即“事件包括所述对第一个小区测得的有关切换的参数变得比所述对第二个小区测得的有关切换的参数好”。
本专利权利要求14、20限定的两项附加技术特征均涉及对两个小区测得的有关切换参数进行比较,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两个小区间的测量参数进行比较,从中选择较优小区并发送报告。
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移动站通过搜索导频、测量导频强度、在检测到足够强度的导频时向基站发送“导频强度测量消息”,再由基站指示移动站执行切换。
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当移动台检测到足够强度的导频时向基站发送消息,在此基础上,为了能够获得更优、更强的信号,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移动台通过对多个候选小区的导频进行检测、比较,以从中选取强度更大的信号再向基站发送消息。
故此,从属权利要求14、20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4、20亦不具备创造性。
(二)关于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15、16的附加技术特征能否给该整体技术方案带来创造性的问题 本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限定了“所述测量控制消息包括在所述移动台评估是否满足所述事件之前、要加到所述测得的有关切换的参数上的正或负的补偿值”,根据该文字记载,该补偿值应为在移动台评估是否满足时间之前预先设置的某个值,该补偿值为预先设置的,而非随时间变化的随机值。
本专利说明书记载,“通过施加正补偿值,移动台在补偿信道具有比实际情况高的测得参数值的假定下发送测量报告。
若网络运营者知道应该更仔细地监控某一特定小区,这种正补偿机制可能会有用。
……或者,网络运营者可能选择对特定信道施加负补偿,其结果是相应的小区更可能被排除在有效切换候选者集合之外”(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2、13页),结合上述记载可知,本专利设置“补偿值”的作用在于调整事件发生的阈值条件,从而达到使基站更多关注或者更少关注某特定小区的目的。
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导频强度下降到T_DROP以下时,移动站启动切换放置定时器,切换放置定时器期满,移动站发送“导频强度测量消息”。
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在等待期间,导频强度的变化趋势是不确定的,在等待时间结束后,无论导频强度变化到何种程度,移动台都会发送“导频强度测量消息”,因此,并不能达到调整事件发生的阈值条件从而使基站更多或更少关注特定小区的目的。
因此,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5的该项附加技术特征。
但是,对比文件2已给出了通过延迟一段时间以等待导频强度发生变化的技术启示,根据该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参数上增加正或负的补偿值从而能够实现调整事件发生的阈值条件以达到更多或更少关注特定小区的目的。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限定了“所述正或负的补偿值可随所述小区而改变”,即根据不同小区可设置不同正或负的补偿值。
基于上述评述,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给测得的有关切换的参数加上可随小区改变的正或负的补偿值,以提升或降低基站对特定小区的关注度。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艾利森公司认可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就本专利其他权利要求创造性的认定,故本院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所述,艾利森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 翔 审判员 岑宏宇 审判员 张宏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诸方卉 技术调查官薛梅 书记员兴源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行终60号 案 由 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周 翔 审判员:岑宏宇、张宏伟 法官助理:诸方卉 技术调查官:薛 梅 书记员:兴 源 裁判日期 2020年5月27日 涉案专利 “基于事件地报告移动台测量结果”发明专利(ZL00810364.X)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申请;
创造性;
技术启示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法律问题 创造性的判断 裁判观点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时,通常第一步应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项技术方案;
第二步应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并由此确定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三步应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及其他相关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判断请求保护的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采取的技术方案是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