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38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州碳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晨阳金沙路7号。
法定代表人:朱爱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旭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江苏银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秦峰,男,1973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再审申请人苏州碳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碳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秦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终1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碳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