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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硕克电子经营部、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终616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福田区硕克电子经营部、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福田区硕克电子经营部;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民终616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硕克电子经营部,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华强电子世界3号楼3B06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6。

经营者:张献克,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B。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硕克电子经营部(以下简称硕克电子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想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26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联想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一、硕克电子经营部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8万元;

二、硕克电子经营部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一、深圳市福田区硕克电子经营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2万元;

二、驳回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深圳市福田区硕克电子经营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已由联想(北京)有限公司预交],由深圳市福田区硕克电子经营部负担。

上诉人硕克电子经营部上诉请求:请求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26957号民事判决。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二审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被上诉人为涉案商标的所有权人,被诉侵权商品为未经被上诉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被上诉人涉案商标的商品。

上诉人未经被上诉人许可,在其经营的店铺销售侵犯被上诉人商标的商品,亦构成侵权行为。

因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取得侵权商品时已经尽相当的注意义务,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被上诉人未提供其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上诉人因侵权所得利益的证据,也没有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考,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范围、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2万元,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处理得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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