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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里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河北日报报业集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5民初15962号
案件名称全里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河北日报报业集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全里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河北日报报业集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15962号原告:全里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翰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日报报业集团(河北日报社),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于山。

原告全里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日报报业集团(河北日报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里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全里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宫晓艳审判员  袁 田审判员  徐弘韬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佳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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