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90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木兰,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盛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龙塘新村五巷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燕锐。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美盛科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62060××××.6)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