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86号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6976861(1/1)。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漳州市龙文区日日惠百货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漳州市蓝田开发区鹤鸣路友谊夜市沿街店铺。
注册号:350603600118843。
经营者:邦国平。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龙文区日日惠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