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13刑初26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东恒,男,1980年5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兰西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肄业,个体经营烟酒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7月17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二部刑诉(2020)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东恒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德、检察官助理王文敏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赵东恒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东恒自2018年起在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村经营烟酒店。
2020年1月9日,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民警接举报后到赵东恒经营的店内进行搜查,后从店内门口右侧的货柜夹层中、赵东恒暂住处旁的库房内、库房门口处停放的货车内(车牌号:×××)、赵东恒的丰田汉兰达汽车内(车牌号:×××)查获印有“茅台”、“牛栏山”、“洋河”、“汾酒”、“剑南春”、“国窖”、“五粮液”等注册商标的白酒共3784瓶。
经相关注册商标所有人鉴定,上述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经评估,涉案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白酒货值金额人民币56万余元。
被告人赵东恒于2020年1月20日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港北检查站被民警抓获。
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白酒已扣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东恒具有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东恒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赵东恒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赵东恒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杨某、赵某、闫某、代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辨认表、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证明、说明函、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核准续展注册证、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转让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商标转让证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价格表、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产品价格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工作说明,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东恒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赵东恒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赵东恒已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
鉴于被告人赵东恒系犯罪未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东恒有犯罪前科,酌情对其从重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东恒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2022年9月20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并随案移送的侵权产品,依法予以没收(详见没收清单);
三、在案扣押并随案移送的手机二部,退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杜学禄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然随案移送物品处理清单下列物品予以没收:一、53度茅台酒六瓶。
二、海之蓝白酒十八瓶。
三、42度牛栏山陈酿白酒一千零五十六瓶。
四、52度百年牛栏山白酒七百三十八瓶。
五、36度百年牛栏山白酒九百四十八瓶。
六、牛栏山红10白酒三百二十四瓶。
七、牛栏山红8白酒一百四十四瓶。
八、牛栏山红6白酒三十瓶。
九、牛栏山经典白酒四十八瓶。
十、牛栏山珍品白酒七十二瓶。
十一、52度剑南春白酒八十一瓶。
十二、天之蓝白酒三十瓶。
十三、梦之蓝白酒十二瓶。
十四、53度汾酒二十四瓶。
十五、52度国窖1573白酒三十六瓶。
十六、38度国窖1573白酒四十二瓶。
十七、52度五粮液白酒九十三瓶。
十八、39度五粮液白酒八十二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