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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与临颍县崔跃霞家居用品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知民初96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与临颍县崔跃霞家居用品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临颍县崔跃霞家居用品馆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96号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庄村新花路18号4楼。

法定代表人:任湛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颍县崔跃霞家居用品馆,经营场所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瓦店镇63号。

经营者崔跃霞,女,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维公司)与被告临颍县崔跃霞家居用品馆(以下简称崔跃霞家居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

奥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以及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号“拉杆箱(8180)”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含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3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拉杆箱(8180)”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7年5月1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

原告于2018年6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做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14日完成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注明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涉案专利产品经原告生产销售后,销售量逐步递增,在淘宝,天猫、阿里巴巴、京东等网络线上线下销售平台上,该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具有极高的认知度,在2018年9月4日原告获得中国皮革协会颁发的“2018真皮标志杯中国国际箱包皮具设计大赛”参赛证书,涉案专利荣获该大赛专业组旅行箱包类铜奖。

经调查,被告在其淘宝店铺销售的旅行箱包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构成近似,被告的销售、许诺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崔跃霞家居馆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经营场所在漯河市,被告经营者外出打工,老公身体残疾无业在家,距离郑州市距离较远。

故对于申请人与奥维公司之间的纠纷,本案应由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因被告临颍县崔跃霞家居用品馆经营场所在河南省漯河市,河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为郑州市,因此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故被告临颍县崔跃霞家居用品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临颍县崔跃霞家居用品馆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临颍县崔跃霞家居用品馆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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