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5民初59号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街道办事处九龙湖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7130437803。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岳均,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裕安区朱老四家具店,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独山镇将军大道。
经营者:朱景洲。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裕安区朱老四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实收2300元,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核减为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魏晶晶审判员 王 丽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罗超书记员宋贵杰(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