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3213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四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900MA35F21Y9L。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益,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睿,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长安港惠食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MA50A7YM6B。
经营者:崔忠志,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42************515。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长安港惠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