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1092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07)8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锦秀,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拱北一线牵通讯设备店,经营场所:广东省珠海市***********(B1层6号)口岸购物广场B1层E区时尚坊E1320A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400MA4UR9636C。
经营者:苏创贤,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公民身份号码:445************133。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拱北一线牵通讯设备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