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2020)粤73民初115号原告: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乐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菲,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陈泳楠,男,199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原告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泳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泡泡玩具(照相机)”】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