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168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莲池区杜行五金经销部,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三丰中路鑫丰市场F区A二层(一)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06MA09TL4L8H。
经营者:杜行。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莲池区杜行五金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